《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5年2月6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为了贯彻落实《意见》,提升政府办养老机构保障效能,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基本概念
公建民营指政府通过承包、委托、联合经营等方式,将政府拥有所有权但尚未投入运营的新建养老设施运营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的运营模式。
哪些养老设施可进行公建民营
各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新建或购置的养老设施;各级政府以部分固定资产作为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建设,约定期限后所有权归属政府所有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改建的养老设施。
政府部门职责
市民政部门统筹全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明确工作流程,制定合同范本,建立行业规范,负责市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的组织管理、具体实施和运营监管。
公建民营实施基本原则
履行公益职能、确保资产安全、加强政策引导、健全监管体系。
公建民营实施途径
通过社会招投标或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等方式,引入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对养老机构开展运营。
社会招投标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养老机构所有权方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专业机构组织招标和评标。
投标人应当具有专业养老服务管理经验、经营业绩突出和社会信誉良好;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服务团队和注册资金。
社会招投标特点:所有权方根据招标公告面向社会上不特定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发出要约邀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都可以参加,从而通过充分的竞争选出最优的一家作为养老机构运营方。
品牌机构连锁运营
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是指为促进本地区养老服务业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和品牌扶持培育,以民办非企业法人形式承接公建养老机构开展运营活动的公建民营模式。
选择的运营方在本市或国内养老服务行业具备较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广泛的品牌知名度,机构运营效益明显,标准化服务体系完备,具有成熟的技术输出团队和相应的注册资金保障。
品牌机构连锁运营特点:品牌机构连锁运营是所有权方根据对本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向社会上特定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发出合作要约,在发出要约之前所有权方对该特定主体的运营理念、社会影响、运营效益等方面已经有了相当充分的认知和掌握,希望能与之合作,形成规模化、连锁化发展,从而产生运营方。
品牌机构连锁运营中的运营方不是随意指定的机构,而是经历过严格的评审机制竞争和选拔出的具有广泛社会认知度和信誉度的优质养老机构,具有很强的管理服务综合实力和辐射能力,如星级评定中的优质机构,这些机构具有丰富的管理运营经验和经过严格评审后的竞争力已被养老行业广泛认知,从而更能够符合所有权方对于本养老机构的发展规划。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职能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养老服务保障职能,划定不低于总床位的20%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接收本市失能或高龄的社会老年人。市、区县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街道(乡镇)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拓展服务范围,鼓励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公建民营资金缴纳及留存
机构所有权方以投资规模、市场规律为依据,以床位数量规模进行测算,充分考虑机构可持续发展、经营规律、运营风险及划定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床位比例等情况,向运营方收取风险保障金,指导运营方设立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风险保障金
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1%。
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将予以全额退还。
风险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或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所有权方指导运营方设立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对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留存情况进行监督。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大修以及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建设统筹,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的使用,应由所有权方与运营方通过协议明晰约定,原则须由运营方书面向所有权方提出建设、改造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得到所有权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所有权方负责对运营方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固定资产的维修及归属
运营方负责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设施设备大型维修可申请机构管理发展资金实施,不足部分可由所有权方申请财政资金补贴,但运营方原因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除外。合同期满后的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更新的设施设备归所有权方所有。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非营利性
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向相关部门申办非营利性法人资质。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要严格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财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收益主要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与社会办养老机构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运营方按规定申请运营补贴、星级评定奖励补贴、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补贴、水电气暖价格优惠及相应税费减免等。
备案制度
所有权方与运营方按照权利对等原则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所有权方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变更或终止公建民营合同的,运营方应与所有权方进行事前协商,在办理变更或终止合同后30日内,所有权方将相关材料报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其中,街道(乡镇)属养老机构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备;区县、市属养老机构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公建民营退出机制
正常退出:
终止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正式向实施设立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
异常退出: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制定运营方异常退出时的风险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妥善安置入住对象,并做好善后事宜;风险发生时要迅速将情况向区县政府、市民政局汇报,并启动对运营方追责的法律程序。
监督管理
所有权方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监督检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运营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对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80%的,终止运营补贴等政策资助,限期整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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