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
杭政函〔2011〕10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老龄人口中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也是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对解决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凡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发放标准:80至89周岁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至99周岁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群体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高龄津贴发放程序和办法
高龄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个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民政局备案,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四、高龄津贴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的筹措,由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做好相关衔接工作,通过财政安排资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共同解决。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其中的30元每月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给付,其余部分资金以及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按原资金渠道列支解决。
市财政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杭州经济开发区发放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即按新增80-89周岁年龄段发放的高龄津贴(扣除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部分)的50%给予相应补助。
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每年统一由市财政对补助资金进行体制结算。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复核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高龄津贴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简化程序、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周密组织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的情况,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高龄津贴,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确保不漏发、不超发。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高龄津贴发放时间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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