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养老:农村养老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家庭养老,包括家庭内子女对年老父母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大方面。家庭作为农村老年人养老的重要场所和支持力来源,在青壮年外出打工、老人留守成为常态的情形下发生了重要的结构变化,表现为家庭规模缩小、三代主干家庭消减、祖孙隔代家庭增多等。留守的老人、妇女、儿童成为农村的最后坚守者。农活成为留守老人的责任和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中青年的外出打工,暂居、长期居住在打工城市,是事实上的没有户口的城市居民。农村主动或被动与子女分居的老年人比例不断增加,老年空巢家庭增多,冲击着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
01.农村家庭养老:子女对老人照顾的缺位、无能和无为
家庭养老,在传统的意义上,反映的是纵向的代际关系,即亲子关系,表现为由子女供养老人。而子女是否与老年父母共同居住决定着老年人从子女处获得的养老支持有、无以及养老支持的多少。
首先,子女对于农村空巢、留守老人照顾的不在位。有调查显示,农村老人独居比例为11.8%,与配偶同住的占66.7%,与子女同住的为45.4%,也即是没有和子女同住的空巢老人有54.5%。应该注意的是这个调查数据涵盖了所有子女,包括了成年和未成年、结婚和未结婚的子女,如果去掉未成年和未结婚的成年子女,考虑到子女结婚时就和父母分家分居在农村已成为一个普遍的规制,结婚的成年子女和老年父母共同居住的比例更低。
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部各村留守老人户数占村总户数比例分别为17.7%、19.63%、19.5%、21.8%,全国整体各村留守老人户数比例为19.1%。留守老人的家庭意味着成年子女远离外出打工,是事实上的空巢老人家庭。
如果说与子女合住意味着老年人可以得到生活费用的减免、及时的生活照料和情感上的支持,分家分居则增加了养老的时间成本、距离成本和机会成本。住得越远,则对父母的支持越少、情感上越生疏、关系上越淡化。超过半数的空巢老人家庭、独居老人家庭以及近两成的留守老人家庭,仅仅从方便易得技术层面上分析,已很难得到子女的家庭养老照顾。同时,儿女进城打工直接导致其和老人的分家、分居和分离,在空间上拉开距离的同时,父子两代在生活方式、价值观上的差异也越来越大。
其次,对于农村高龄、失能老人家庭护理的无能、无为。民政部的数据显示,在我国940万无法自理的老人中,农村占了746万。调查显示,湖北省2014年城乡失能老人有81万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8.4%,其中城镇37万人,占城镇总人口的0.87%;乡村44万人,占乡村总人口的1.68%。在未来50年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失能老人数量将伴随人口老化速度同步较快增长。
失能老人的照料,已经给家庭带来沉重甚至不能承担的负担。农村失能老人处境尤其艰难,子女外出打工,留下一老一小,农村养老机构匮乏,失能老人缺乏社会保障,失能老人的医疗、康复等服务阙如,家庭所能承担的仅仅是失能老人的生活照料,很多时候也只是最低生活水平的衣食照顾。子女对失能老人的照顾实际处于无专业技能、无时间、无作为的境况。
再次,子女对农村父母经济供养的不够和局限。有调查显示,农村留守老人主要依靠自理和配偶的劳动取得经济来源(所占比重高达63.7%),来自承担赡养责任义务子女的经济支持比重仅为163%;子女很少向老人提供货币支持。农村家庭养老中的代际交换关系是非均衡的。老年父代早期的付出远远大于晚期他们所得到的回报,不但表现在父代于抚育阶段生活水平的紧缩,还表现在赡养阶段子女的非充分养老。老年人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使自己处于“被动的交换地位”。
反哺的“孝文化”异变为“不给子女添麻烦”。在城市化、现代化背景下,农村家庭的代际关系、价值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家庭中心向下倾斜,长辈不再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和权威。随着他们经济地位的下降,传统的纵向亲子关系逐渐被横向的夫妻关系所取代。代与代之间也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带有等级色彩的关系,而是倾向于平等甚至从下而上的一种关系。且代际关系的重心下移,即对下一代的关注甚于对上一代的关注。这样一种代际重心下移的现象主要体现为尊老不足而爱幼有余。受社会发展带来的经济理性、利益取向的影响,年轻人首先考虑的是自身的需求,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尽孝”是属于社会意义上的概念,以子女、孙子女为优先成为老年人主动或被动的选择,约束规制自己的老年生活为“不给子女添麻烦”,其极端的表现就是,农村重病、失能老人的惨烈自杀。
农村子女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不足、生活照料缺乏、精神慰藉欠缺,存在着养老的“不充分在场”以及养老照顾的缺位、无能和无为。传统的家庭养老能够实现,以往是仰赖于家庭小农经济经营模式、父权、大家庭或三代主干家庭的居住模式等要件。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向乡村的浸润,家庭经济模式转变、农业收入递减、父权式微以及空巢老人、独居家庭的普遍化,农村社会经济理性畸形扩张,家庭养老的经济社会支持结构已然坍塌。农村老人的家庭养老,在更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相对于农村社会养老的严重不够而有些虚妄的不得不提的观念选择。
02.家庭养老有法律约束无相应政策支持
《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时增设了老年监护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赡养人对患病和失能老年人给予医疗和照料的义务。《婚姻家庭法》第2条写明:“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说,我国法律上对子女赡养老人的规定是较为明确、详细的。但在实际中,很多时候起诉难,执行也难。同时,我国并无出台相应的对子女尽赡养义务的政策支持。以“常回家看看”法律而言,对于出外打工的农民工而言,没有探亲假,回家意味着请假或旷工,来回路费经济负担且不讲,回家探望父母的风险最大的还在于可能失去工作。经常回家也只能停留在法律条文中。承担照顾年老父母生活的子女在经济、体力上的付出是持续的、隐形的,时间和精力上的有限,必将和工作上的投入构成冲突。以目前而言,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并未涵盖这一块,照顾父母可能就意味着工作上的请假和无法全身心投入,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其职业的稳定和提升。换一个角度讲,由企业来承担或分担其员工照顾年老父母而带来的时间成本也不尽合理。个人、企业和政府三者如何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在国际经验上也有可借鉴的地方。
国外欧美等发达国家,已形成一系列较成熟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如提供照料者津贴、税收减免、陪同老人出行时的交通娱乐等方面的优惠;照料者可以获得托管照料、家务帮助、心理辅导、照料者互助等支持性服务;还有就业和社会参与等方面支持,如根据家庭照料者的时间开设特别课程、进行远程教育或给予学费减免等。另外,在就业、假期等方面,尽赡养义务者还可以获得特殊支持。
03.家庭养老:农村留守老人不可靠的依靠
建国以来,在经济生活中,农村支援城市的格局变化不大。目前体现为城市对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掠夺,经济理性甚嚣尘上,农村老人成为被抛弃在乡村的包袱和拖累。表面上看,是家庭子女对老人赡养的逃避,深层次原因仍然是城市对乡村的剥削最终转嫁到老人身上。谴责、怪罪或处罚社会最底层的农民工不尽赡养责任,对于挣扎在生存线上的他们,毋宁是百上加斤,难以承担。农村老人养老责任的社会担当,才是实现城乡平等的开始。
1.对赡养老人的子女或家人给以政策性的支持。与父母同住的子女,在购房时应享有减税的优惠;为承担主要养老责任的子女提供老年服务津贴,减免他们继承遗产税的优惠;奖励尊老、敬老、养老的和睦家庭;探索建立“照料假”制度;对家有失能老年人家属进行康复护理的公益性培训以及相应的咨询和上门指导;定期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进行身体检查,使子女随时了解父母的身体状况;成立临时或日托机构,负责老年人的白天或临时照顾;以社区为基础建立“子女替代”制度,在照料老年人的子女需要外出时,“子女替代”者可以接替子女入户照料老人;改善环境、提供合理的经济支持,保证家庭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2.家庭养老和居家养老并重,重建农村社区的养老支持。通过半市场化、半国家化的居家养老,来缓解当前农村的养老矛盾。成立老年人协会,给农村和乡土文化存在的合法性。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老人的健康也有着积极的影响。目前农村的社区基础建设、社区集体活动组织安排以及社区养老服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未来的农村政策应该倾向于加强这方面的建设,进而起到改善农村老人生活以及健康状况的作用;另外,在农村对老人普及适当的保健与护理教育也是未来政策发展的方向。
3.失能风险应尽快从个体承担转变为社会分担。建议将农村失能老人长期照护服务纳入到基本公共养老服务的范畴。可以建立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失能老人照护服务的购买力问题。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所不及的方面,政府可通过社会福利救助政策来补缺,福利救助政策应向中重度失能老人家庭及其照护者倾斜。
4.完善和拓展现有的农村机构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养老机构软硬件建设,将“机构养老”服务对象由农村五保老人扩展到高龄、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困难老人和空巢老人,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专业社工机构,由乡镇牵头设立由村委会、村党员、村民小组组长、村医生、志愿者组成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互助组,着力打造“农村敬老院+乡镇居家照料中心+村民邻里互助组”的三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为农村老人提供贴心的养老服务。
5.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实行向特困老年人倾斜的救助政策。农村特困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中的最弱群体,属于社会救助的重点对象,各级政府应予特别关注,利用现有的救助资源,加大对农村特困老年人的救助力度。针对老年人因病致困、返困的现状,应在政策上采取倾斜的医疗救助措施,比如在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和大病医疗救助后,优先保证特困老年人医疗救助的资金需求;对于享受定量补助的特困老年人,应优先保证补助费的按时足额兑现;其他临时、灾害等专项救助,应向特困老年人群体倾斜,确保有限的社会救助资源用在急需的被救助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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