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山恶水 发表于 2016-9-7 15:20

日本养老金融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加速发展老龄产业已经成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切实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对加强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应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金融在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个人养老方面的作用十分明显,因此大力发展养老金融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有效措施。

  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瓶颈

  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暴露晚于发达国家,养老服务金融与养老产业金融的发展也相对滞后,仍处于萌芽期。

  从养老产业特征来说,养老产业存在对金融资本吸引力不足的先天性问题。首先,养老产业现处于发展初期,尚未成熟,市场不确定因素多,盈利状况可测性不高;其次,养老机构具有公益性质,办公用地多为划拨性质,设备因专业性过强致评估价值不高,不满足抵押条件,资产抵押难;最后,绝大部分养老行业是微利经营,投资周期较长,风险相对较大,金融机构对此积极性不高。

  从外部扶持程度来看,政策化和市场化等外部手段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政策性金融支持效率低,虽然近几年政府部门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指导意见》等,但具体实施细则尚缺位;二是金融产品设计无针对性,缺乏创新,未能体现养老行业的差异性;三是养老产业融资主要依靠信贷,渠道较为单一,社会资本参与度较低;四是养老保险体系主要依靠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发展缓慢。

  日本养老金融发展经验

  (一)制度和政策保障养老金融的推进。具有偏向性和优惠性的制度及政策支持是鼓励和培育养老金融发展的有利土壤。在制度上,二十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日本先后出台的《民营养老院设置运营指导方针》、《看护保险法》、《关于社会福利服务基础结构改革》等政策法规在老龄产业发展过程中均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为老龄企业融资提供了保障,创造了条件,在提供养老产业融资渠道上发挥了有效作用。如2000 年4 月实施的《看护保险法》,不仅从法律层面上将对老人的看护护理由家庭问题转化为由社会去承担和解决,更带动了老年用产品、养老设施和老年住宅、金融保险等多种行业的需求增加。《看护保险法》出台之后的一项调查表明:33.5%的上市公司已进入或准备进入老龄市场,特别是184 家制造业和金融保险业大型企业中,已开始生产老龄用产品或提供老年金融保险商品的有146家,其中118 家表示将扩大规模。在财政上,日本政府为了鼓励建立补充年金计划,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例如按照政府有关政策,企业可以在税前缴费、基金投资收入等环节免税等。这些税收优惠和倾斜,为推动养老年金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不同金融消费需求。在日本,养老金融产品覆盖广泛,种类多样,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能有效满足老年人的金融需求。一是与年金相关的金融服务种类齐全。对于一般的老年人来说,年金在家庭收支中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因此金融部门向老年人提供的服务中很多都是和年金相关联的,例如有关年金的顾问咨询、根据服务对象对具有抚养义务的儿女子孙提供相应资产运用、管理的咨询服务和金融业务。二是遗嘱信托、倒按揭等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逐步深入和推广,为老年人积累养老资金提供多种渠道,也是养老市场需求得以持续增加的保障。如近年来推出的遗嘱信托业务是指由老人生前设立遗嘱并约定由受托人执行遗嘱,有利于实现老人的生前愿望。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日本信托银行保管并执行的遗嘱信托业务共计96907件,近年呈现较快发展态势。

  (三)多主体的融资渠道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广开融资渠道,加强融资支持是日本解决老龄产业发展初期融资困境的主要措施。日本目前基本形成了财政主导,社会主体的融资供给体系。据统计,日本超过三分之一的上市公司涉足老龄产业项目,社会化投资已成为潮流。以养老服务机构为例,在养老设施建设阶段,福利性质的养老基础设施往往由政府出资兴建,商业性的养老设施如收费老人之家等通常是盈利性项目,主要由民间资本进行建设,政府则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起到引导作用。养老机构不论是盈利性还是非盈利性,只要入住人数达到50人以上并符合《民营养老院设置和运营指导方针》的要求,均可享受政府金融机构给予的长期低息贷款:盈利性养老机构的贷款额度为注册资金的30%~70%,年息为2.25%,但需要纳税;而非盈利性的贷款额度达到了70%~80%,年息为2.5%~3.5%,没有纳税要求。

  (四)多支柱、立体化养老保障体系提供社会保障重要支撑。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环节,养老保障体系实现多支柱立体化,制度之间相互补充,达到有限资源的共享与利用,养老金融在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以养老年金保险制度、看护保险和长寿医疗保险构成“一体两翼”格局。日本养老保障制度以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三大支柱构建而成。而公共养老金制度又具有双重结构,基础养老金和与个人报酬相关联的厚生养老金及共济养老金的双层次架构覆盖着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了基础的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类养老金作为弥补公共年金的重要支撑,以信托为例,对企业,有确定给付企业年金、厚生年金基金、确定缴费年金;对个人,有国民年金基金、个人年金信托、财产形成年金信托等各类业务。护理保险制度通过缴费上采取“税收+保险金”的形式,把税金作为看护保险的财源在整体上保证了财源的稳定,同时又把保险作为国民看护支出的费用来源,分散和转移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压力。

  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强对养老金融体系构建的政策导向与配套保障。政府政策是养老金融稳健发展的保障。首先,应设定开放、动态、分阶段的长期规划,在顶层设计上保证养老金融推进方向和进度;其次,政府应逐步完善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和补贴支持等方面相应的政策;最后,在养老金融政策的落地方面,政府应加强后续监督,尽快出台实施细则,将政策精神高效传导到最基层。

  (二)积极创新适合老龄群体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经济日益增大,创新发展养老金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一是应积极探索代际养老、预防式养老、第三方付费养老等养老模式和产品,围绕养老金、老年人事务管理等核心领域突破和完善信托产品研发,提高居民养老财富储备和养老服务支付能力。二是应大力发展养老型基金产品,加快老年医疗、健身、娱乐等领域消费信贷产品创新。重点开发与养老相关联的综合性老龄金融产品,以试点的形式推出老年储蓄的投资理财产品、老年地产倒按揭、寿险产品的证券化产权、长期护理保险等。三是尝试新型混业经营,发挥集团化混业经营优势,引入保险资金和老龄服务的混合经营模式,在深挖保险市场的同时,将老年人长期护理等服务引入市场化运作,形成大保险体系内的资本良性循环。

  (三)拓宽有利于养老产业发展的多元化融资渠道。首先,政府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要坚持市场化和产业化方向,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要积极发挥财政税收的引导作用,在市场准入方面进一步放宽,鼓励和推动更多社会资本、多元化投资主体进入养老产业,逐渐扭转目前政府运营养老机构独大的局面。其次,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创新适应养老产业特点的信贷政策、承贷主体。如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最后,除了依靠银行信贷,应发挥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上市融资。探索运用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四) 完善主体间协调互补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是逐步解决家庭化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转变中供求双方矛盾的基础支撑。国家、企业和个人多层次主体参与,发挥各层次间协调互补作用,是完善养老金融布局的可行途径。在国家参与层面,鉴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为提升其保障水平,应持续推进养老金管理市场化,健全养老资金长期积累及增值机制。在企业承担层面,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推动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从而保障企业资金依法运营和基金的稳健性,同时适当从税收政策方面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鼓励企业建立含有补充养老方式的激励机制。在个人储蓄层面,为提升个人商业保险参与率,应在近期推进和普及税前缴费型个人账户,并着手设计实施税后缴费型制度,在中期利用个税杠杆提高建立个人养老账户的参与率,在远期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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