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政:入住养老机构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省份,为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日前,江苏省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全省医养结合工作绘制蓝图。
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江苏60岁以上老年人口1719.26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2.10%。老年人口在医疗、照料、护理、康复等方面的需求快速增长,给医疗、养老等相关社会服务带来巨大挑战。为此,江苏多地在创新医养结合方面做了颇多探索。截至目前,全省共有医养结合机构385家,床位6.2万张;其中护理院135家,入住老人20699人;康复医院99家,床位11313张。
“我省医养结合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与日益增长的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是区域、城乡发展不平衡,医养结合服务对居家、社区的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产业发展的积极性有待充分调动等。同时,专业人才严重短缺等也制约了医养结合的发展。”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介绍,正是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江苏推出《实施意见》,目标是建设与“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深度融合养老服务体系”相适应的,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实施意见》不仅紧扣江苏特色,还提出了可操作性较强的落实举措。比如,《实施意见》提出,江苏是全国唯一的中医诊疗模式创新试点省,也是拥有“国医大师”最多的省,县级中医院综合实力包揽全国前3强。为发挥江苏中医药特色优势,养老机构开设中医特色科室,推进中医特色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将中医药融入医养结合服务全过程。
除此之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转型发展老年医疗机构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对此,《实施意见》也有具体目标:到2020年,每个市至少建立1所安宁疗护中心或有安宁疗护功能的医疗机构;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的护理院或康复医院;全省老年护理院达到200所以上,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地位。
为让医养结合的目标任务落地,《实施意见》还提出相应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针对居家老年人,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巡诊等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同时,将护理院、康复医院、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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