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运营面临的法律风险与相关规避举措
“之前子女和我们关系很好,可出了事他们立即就翻脸了,即便我们提前告知了他们老人的病情,可还是没有用,现在反复调解也没有结果,他们还狮子大开口,提出的条件我们根本无力承担。 ”某养老院院长无奈地说,下一步可能就要走法律程序,和子女在法庭上见了。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和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增加,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正逐步形成。作为机构养老,机构与老人的法律关系在实践中主要是受《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调整。
养老事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作,其潜在的风险相当的大,而且存在于养老机构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当纠纷诉讼到法院,这种可能发生的危险实际已经转化为现实,即使赢得了诉讼,却也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现有相关养老机构案件状况及类型有哪些?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规避?针对这些问题,养老产业法律资讯律师为你整理。主要从代养(寄养、供养)协议法律风险、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法律风险、养老机构与投资人财产存在混同法律风险、养老机构食堂管理法律风险、养老机构对住养人缺乏入院评估的法律风险和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及安全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提示,帮助养老机构进行风险防范。
养老机构涉及案件的相关类型
房屋租赁、建工合同、供用合同、交通事故赔偿、借贷合同、购销合同;劳动争议、劳动报酬;财产权属、遗赠扶养、委托合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监护权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养老机构最常见的4类运营法律风险
作为机构养老的实务工作者,在实践中,我们感到最常见的养老机构运营法律风险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
法规不健全,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弱
在社会一般人认知上,往往认为服务对象——老人是弱势,养老机构是强势,从法理上讲这没有问题。但是相对来说,事实上,遇到纠纷,特别是遇到相对强势的老人亲属,养老机构同样变成弱势。相对于学校、医院,养老行业至今没有一部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近几年,全国各地机构养老发展迅猛,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在规范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上却经常面临无法可依的窘境。
例如,武汉市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签订的《代养人员入住协议书》,是武汉市民政局组织制定的格式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得不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官司,法院大多数都是保护老人。
再如,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发生传染性疾病和精神性疾病,老人身心状况发生变化应该进行升级护理或者调房服务,老人不适宜集体生活与他人经常发生谩骂打架事件,或者老人在养老机构内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等情况,家属经常会采取“拉横幅、堵大门”等过激方式索取高额赔偿。《侵权责任法》一般以过失为前提,特别是在养老院里面发生死亡事件,法院肯定是倾向于弱者的,判的时候说服务有瑕疵,基本上要求养老机构进行补偿。微型民营养老机构往往经受不住一次大额赔偿而关门停办,这种现象的频发也导致了民营资本为规避风险远离该行业的恶性循环。
民营养老机构面临政策和运营风险
民营机构用地用房受规划、拆迁影响的风险,一旦遇到拆迁,以前的投资和建设都面临巨大的风险,导致社会资本对进入养老行业持谨慎态度。另外,养老行业高投入、低回报的行业属性也让许多经营者忧心忡忡,特别是许多民营机构,购买或租地大多数处于城乡接合部或郊区,交通条件不便,床位入住率在一定时期甚至长时间都难达到预期,处于勉强经营状态,运营风险相当大。
老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得不到保护
因子女经济等原因不愿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出现缴费难等情况。有的子女恶意逃费、欠费,给老人造成生活和精神的双重伤害。面对有的老人亲属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缴费约定,养老机构却没有任何有效应对措施,如果简单地将老人送回家,就会陷入社会的道德指责。
管理服务风险
包括老人走失、坠床、跌倒,老人之间争执引起的伤害、猝死,如烫伤、烧伤、噎食、窒息、自杀、自伤、突发疾病等方面存在管理服务风险。
特别是“三无”“五保”老人中的有的劳改释放人员和流浪乞讨老人由公办养老机构代养,他们不遵守管理制度,对服务人员态度蛮横,甚至吸毒、偷盗、斗殴,干扰了其他入住老人的生活,存在潜在的违法犯罪隐患,而养老机构得不到法律法规的相应保护。
养老机构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验少,处理不当而产生诉讼纠纷
由于我国按照国际数据的标准,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的社会,养老机构近几年的迅速发展。在我这个外行的眼中,以前我熟知的养老机构大约两种,一是养老院,而是敬老院。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的老人,绝大多数都依靠家庭赡养而不肯去养老院,只有五保户等孤寡老人,不得已由福利部门负责照料生活。现在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们观念上的改变,我国的养老机构开始迅速发展,机构名称也丰富多彩,但这种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可借鉴经验较少。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所以在一些事情上也就容易产生诉讼纠纷。
背景不同,民办机构可能会多于公办机构
公办的养老机构相对讲起步早,有社会福利的资金作为依靠,国家不要求其盈利,所以在产生问题后自己能够较为妥善的解决。而民办的养老机构起步晚,又无坚实的后盾,如果不盈利,其机构就有可能无法维持,在利益上的盈亏可能会更多地注重,所以在问题产生后就不一定能够妥善地解决,更容易产生诉讼问题。
相关配套的法规不完善
即使对于养老机构的相关法规出台,也不见得能够完全避免诉讼及损失的发生。就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作参照,医院虽然有该规定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但不够构成医疗事故也不意味着医院可以免责,法院在处理时,同样要根据具体情况或者鉴定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确定是否要赔偿。
相关案件中表现出的具体原因
送养人不能正确理解人的生老病死
送养人因而不愿承担相应的后果,发泄不满,在被送养人出现摔伤或者死亡时,极力寻找养老机构的过错,引发纠纷。老年人是一个高危人群,生理机能的退化,导致体质健康极其脆弱,以及智力精神方面的变化,由于其自身的这些特点,极容易引起自伤和死亡的发生。
案例:被送养人在吃饭过程中发生哽噎,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窒息。家属认为是老人因食物而导致的窒息,养老机构的则认为是老人身体疾病的原因导致的窒息。经过医院的检查诊断,老人的气管里存在大量的浓痰,最终法院认为家属主张的老人因食物导致窒息的证据不足,确定老人的死因为身体疾病导致的窒息,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养老机构疏于管理
案例a:老人从床上摔下,法院认定设施不完善导致老人摔伤。
案例b:老人突然死亡,死因不明,长时间没人发现(大约8小时),法院认定,老人为正常死亡,但养老机构应知诱发老人死亡急症的特点,并针对老人的健康状况向老人提出选择入住房间的建议,养老机构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告知义务,故应承担责任。
案例c:护理不到位,引发褥疮,有可能相关的规范没有绝对禁止褥疮的发生,但不能成为尽到责任的理由,对于褥疮的发生,通常认为护理得当可以避免其发生,对于护理得当,由于体质原因导致褥疮发生没有确定的依据,故褥疮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反映护理不到位,从而判定承担责任。
第三人(共同居住的被送养人)侵权导致与养老机构责任混合
养老机构违反院规,收住精神病人,导致死亡案件的发生;
养老机构与侵害人共同承担责任;
侵害人承担相应医疗费,侵害人死亡,养老机构承担剩余费用,对于精神抚慰金的给付值得讨论。
处理相关案件的法律原则
总的原则,应当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维护某一群体的权益,不意味着偏向一方,在运用法律、认定证据、依法裁判等反面要公平与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法官自由心正的空间,会本着一些法律原则出发。养老机构与老年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养老机构与社会上其他自然人、法人产生纠纷时,养老机构与老人的利益相一致的,代表着老年人的利益;在养老机构与被送养人或送养人发生纠纷时,二者的关系是对立的。不太同意有些代表说的,养老机构是弱势群体,你要看你相对哪一对象而言,一个机构相对一个老人来讲能说是弱势群体吗?不懂法律、没有对策不能算作是弱势群体。
按照上述原因,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原则:
对于不能正确理解生老病死的送养人,又不能提供依据说明被送养人由于养老机构的责任造成的死亡,法院不会支持其请求。
对机构疏于管理的情况,法院会根据过错的大小、后果的轻重具体判令。本着对保护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法院有可能会在责任上强调养老机构的责任,对责任的划分,很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官的心正,这就要求养老机构要有高于规范要求标准与责任心,才可能避免损失的发生。
侵权人与养老机构混合的责任,笔者在这方面的认识存在一些困惑。按照法理上的观点,合同违约产生的损失与侵权属于一种竟和,当事人应当选择其一诉讼,但在此情况下,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判定似乎也顺理成章,这可能是养老服务合同与他服务性的合同存在性质上的不同造成的。
说到这里,也想谈一谈关于监护的问题。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监护人从来都不可能落到养老机构的头上,法律在监护人的确定有明确的规定。监护不仅是义务,也是权利。现在大家争论的问题实际上是要不要给老年的行为能力划分出等级,从而确定监护责任以及产生的相应的后果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我想这不是在短时间能够得到解决的问题,但养老机构在实践中能否总结出一些渠道迂回解决这一问题。
如何规避养老服务风险
提出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机构硬件建设和软件管理要达标,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监管部门的标准规范要求
硬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计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等。
软件标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目前,受民政部委托,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正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优质养老机构,作为这些标准推进的试点。
当养老机构从硬件建设、软件管理方面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做好了,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护理记录都比较规范完善,相对来说抗风险能力就强。然而,最根本还是国家要出台相应的老人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或规定,从法律层面界定。如现在对“医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养老机构也应该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政府对养老机构的用地进行明确规划要求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加强监管
保障养老机构的利益,不因为拆迁等原因影响民营养老机构的利益。对民营养老机构的床位等运营补贴也要到位。
一定要签合同
虽说,养老机构与老人和家属有纠纷,如果是人身伤害纠纷,老人和家属可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不是合同纠纷,但是,也很有可能出现的纠纷是合同纠纷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合同纠纷,法院审理时都要审查是否签订合同,审查合同内容。因为签订合同,是有规范要求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签定收养服务合同”。一个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与老人连合同都不签,可以想象它的管理和服务肯定都不规范,也将给自身带来巨大风险。
明确签约主体是老人:老人家属是共同付款人、担保人或者联系人,代理人。树立老人合同主体的地位,体现对老人人格权的尊重,同时能够避免纠纷。
对管理服务风险的防范,主要是推行养老机构标准化管理服务
一是推行标准化服务管理。国家层面,目前出台了针对养老机构的标准规范,即国标《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行标《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老年人能力评估》等相关标准。通过标准化的服务管理,譬如公开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详细的护理记录、这些都是可以有效地防范运营上的法律风险。
二是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凡是老年人入住之前,都应该进行评估。从生活能力、精神状态等方面,根据民政部颁发的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评估老人能力等级。
其他
及时妥当处理纠纷。
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看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方法。
及时报警或拨打119或999等公共电话。
保留和收集证据:体检报告、就医记录、当时见证人的、出入登记、亲属探视登记(物品、食物登记)、现场照片等。
出现纠纷后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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