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本帖最后由 二胖 于 2018-2-1 16:18 编辑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加快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健全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努力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要,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快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
(二)基本原则。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将养老资源重点向居家社区服务、农村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树立健康养老理念,着力推进医养、旅养、健养结合,坚持管理、产品和品牌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基本成型,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床位占比不低于70%,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30%。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四)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立的服务网点,符合养老机构设立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实行“一照多址”。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非本地投资者举办的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五)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实施网上并联审批。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消防管理配套办法。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超过30%。盘活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闲置床位,扩大社会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可依法依规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基本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八)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三、大力提升城乡养老服务品质
(九)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奖优罚劣机制,评价结果与相关补贴、评先、奖励扶持挂钩,激励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十)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研究出台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重点关注失能、伤残等能力缺失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加快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建设为核心,均衡配置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大力发展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打造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打包,交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实现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标准、统一运营。优先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2018年全省重点支持建设50所社区嵌入式的“示范性长者照护之家”。
(十一)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各地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改造,推动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全面搭建农村留守、高龄、空巢老年人联系走访网络、老年人居家养老自助互助服务网络、不能自理老年人集中照护网络“三个网络”,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心理疏导和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建立农村老年人联络人登记制度,完善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十二)推进适老化无障碍改造。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实施特殊困难家庭无障碍改造工程,鼓励地方政府对失能、失独、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生活场所适老化改造示范试点。鼓励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十三)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在全省养老机构开发推广智慧养老机构服务管理系统,配置安全监控、健康护理、生活服务等智能设备,为老年人提供入院能力评估、无线定位救助、活动监测、行为智能分析、亲情视频沟通、门禁系统联动等智慧养老服务;鼓励开发为老服务机器人人机对话,运用机器人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读报、说书、打电话、报警、巡查等服务;鼓励开发适老标准按摩设备和机器人,为老年人提供按摩理疗康复服务。制定出台智慧养老机构建设规范,实施智慧养老院创建工程,在合肥市打造示范智慧养老机构。完善各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更加广泛地链接餐饮、家政、健康等为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服务,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开展智能物联网应用居家养老试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高龄老年人装配家庭智能安防设备。发展远程医疗和远程养老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居家照护服务系统,开发多元、精准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
(十四)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审批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支持一、二级医院和专科医院转型为老年人护理院。引导乡镇卫生院、农村敬老院设立养护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特色科室或专护区,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全面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制度。
(十五)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老年产品用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高校院所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调整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将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伤辅助器具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鼓励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六)发展适老金融服务。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支持金融机构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点。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老年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
五、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十七)加强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引领,分级制定养老服务业相关规划,加强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细化落实省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政策。
(十八)完善土地支持政策。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十九)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统筹整合各类资金,积极支持养老服务发展。落实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购买服务。按照收住老年人失能失智程度,合理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
(二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以市场化方式开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建设,提升养老服务市场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抵质押方式,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兴办养老社区、养老健康服务机构。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二十一)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通过政企合作、院企合作等模式,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落实养老从业人员学费补偿和入职奖补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二十二)健全慈善参与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针对低收入、高龄、失独、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鼓励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供给、慈善捐助点和慈善超市建设。健全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制度,加快推进养老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衔接。
六、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二十三)加强服务监管。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风险警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必须坚决予以关停;对按规定无需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养老机构,要加强消防管理,严格落实消防主体责任。健全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推广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保险。
(二十四)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运营补贴等挂钩。积极发挥养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行业标准制定、数据统计、信息披露、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作用。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亲敬老教育,加强养老服务业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依法打击歧视、侮辱、虐待、遗弃、伤害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开展遴选养老服务创新实践案例、优秀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领军人物、优秀养老服务员等活动。
(二十六)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在重要位置,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市、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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