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长辈”中老年旅居旅游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我的长辈”中老年旅居旅游联盟(简称“联盟”)。
第二条联盟性质:
联盟是由全国各地愿意从事中老年旅居旅游相关活动的旅行社、宾馆酒店、文旅公司、老年团体、景区等涉及中老年旅居旅游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互助协作联合体。
第三条联盟宗旨: 联盟坚持“跨界融合、资源共享、互助互利、合作共赢”的指导思想,致力于搭建中老年旅居旅游资源整合平台,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联盟成员之间的联合与协作、促进联盟成员与中老年旅居旅游客群的对接与成行,努力为联盟成员服务、为中老年游客服务、为中老年旅居旅游行业发展服务,为我国中老年旅居旅游市场的繁荣、稳定、健康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联盟机构和联盟成员: 联盟组织机构为联盟大会、联盟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联盟办事机构为联盟总部、联盟秘书处等。 联盟成员单位称为“联盟成员”。 第五条联盟办事处: 联盟总部由北京捷达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兼任、联盟秘书处由秦皇岛悠哉游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兼任,均为无偿兼职服务。
第二章 联盟服务
第六条联盟服务范围: (1)向联盟成员宣传、介绍国家旅居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发挥对联盟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等作用; (2)收集中老年旅居旅游相关信息,开展行业及市场动态等方面的调研,为联盟成员提供旅居旅游建议或咨询; (3)借助相关平台,宣传推广全国各地的联盟成员单位在当地的中老年旅居旅游项目、线路及住宿信息等,促成中老年游客订购联盟成员单位的旅居旅游项目、线路及客房、帮助联盟成员单位吸纳游客; (4)组织、协调联盟成员之间进行对接,结成互为地接、批发承接等业务合作伙伴; (5)打造联盟中老年旅居旅游优势品牌、设立中老年旅居旅游基地、策划实施适合中老年群体的旅居旅游项目和线路以及文体娱乐等相关活动,组织联盟成员联动,以拓展联盟成员单位业务项目、增加业务量; (6)开展联盟成员信用评价、规范经营秩序,维护中老年旅居旅游行业良好的市场环境; (7)组织业务培训,提高联盟成员单位员工队伍素质; (8)加强与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合作与沟通,促进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 (9)从事促进中老年旅居旅游行业发展或有利于联盟成员利益的其他工作等。 联盟不收取联盟成员会费、也不从事创收活动。上述服务由相关联盟成员单位及其他单位以企业行为无偿或有偿进行,联盟成员可自愿接受相关服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七条加入联盟条件: 全国各地的旅行社、宾馆酒店、文旅公司、老年团体、景区等涉及中老年旅居旅游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满足以下条件,经联盟核准即可成为本联盟成员: (1)愿意为中老年群体提供尽心尽力的旅居旅游相关服务; (2)有能力开展中老年旅居旅游相关工作; (3)在全国或当地旅居旅游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4)自愿申请加入联盟; (5)诚信守法,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及各项规定; (6)愿意并能够承担联盟成员的责任与义务; (7)愿意并能够与联盟及其他成员单位通力协作; (8)接受联盟设定的地域名额限制内优胜劣汰的进退机制; (9)符合联盟的其他相关要求等。
第八条加入联盟程序: (1)提交加入联盟申请表; (2)提交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及负责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联盟秘书处审核; (4)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确认。
第九条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联盟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联盟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联盟活动并获得联盟服务的权利; (4)有请求联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的权利; (5)对涉及联盟成员间的利益冲突,有请求联盟调处的权利;
(6)退出联盟的自由。 第十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1)合法经营、诚信从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联盟的决议; (3)维护联盟的权威与权益; (4)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5)支持并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6)支持其他联盟成员的旅居旅游相关工作,联盟成员间的问题优先在联盟内解决; (7)不组织、不参与有损联盟和其他联盟成员的一切活动; (8)自行承担参加联盟各项活动等所需的相关费用; (9)其他相关义务等。
第十一条联盟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违反联盟章程和各项规定或者损害游客及其他联盟成员正当权益等行为,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视情节分别进行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联盟成员资格; (4)除名。 第十二条联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秘书处确认、自动丧失联盟成员资格,报常务理事会予以除名:
(1)一年不按要求参加联盟活动; (2)不再符合联盟成员条件; (3)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必要时地域名额限制内的末位淘汰等。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可自愿退出,退出应通知联盟。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退出、自动丧失联盟成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联盟内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等自行终止,联盟也将进行公示确认。
第四章 联盟机构
第十五条联盟由所有加盟成员组成联盟大会,履行下列职能: (1)决定联盟的工作范围和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联盟理事会成员; (3)审议联盟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制定或修改联盟章程; (5)改变或者撤销联盟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6)对联盟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议; (7)决定联盟其他重大事宜等。 第十六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联盟大会必须有全体联盟成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参会联盟成员的2/3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联盟理事会为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依照联盟大会的决议和联盟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联盟理事会职责: (1)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 (2)制定联盟工作计划,总结联盟工作; (3)筹备召开联盟大会并报告工作; (4)委托秘书处吸收联盟成员、委托常务理事会决定联盟成员的处分; (5)制定和修改联盟各项规定; (6)决定联盟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7)选举和罢免联盟负责人; (8)决定联盟副秘书长人选;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联盟理事会须有2/3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联盟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联盟设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负责人职位,并由上述人员组成联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代行联盟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联盟负责人每届任期五年,期间因故离职可及时增补。 第二十三条联盟主席、执行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联盟总体工作; (2)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 (3)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 (6)协调联盟与外部的关系; (7)提名联盟副主席和秘书长人选,提交联盟理事会通过; (8)指导监督秘书处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9)其他相关工作等。 副主席协助主席和执行主席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联盟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1)承担联盟日常事务性工作; (2)拟订联盟各项规定、拟订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策划联盟相关活动,报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4)执行和完成联盟的各项决定和任务; (5)吸收、管理联盟成员; (6)宣传推广联盟及其成员单位,推介联盟成员业务项目; (7)协调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促进联盟成员间的业务衔接; (8)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9)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及相关工作等。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联盟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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