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孝养”替代“赡养”
“孝道”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孝是“仁爱之心和知仁行义”的起点。孝为百善之本。《孝经》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为德本,爱人亲长,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是我们向往和有待建设的和谐社会。笔者所呼吁的孝养观是“孝字当头,辅之以养。”这种将孝与养分出上下两个层面的观点显然超越了传统的赡养观,凸显了对内心关爱和行为支持对立统一关系的一个认识。无论是在什么样的发展阶段,老年人对儿孙孝道的要求、对精神关怀的需求都是亘古不变的。
新型孝养观的基本涵义就是“以孝为本,孝养结合”。只有“孝养”,才可能真正保障养老质量和老年人的精神健康,提升老年人的生命质量,而“赡养”的说法则不能——没有孝德作为基础的赡养,不可能有良好的代际关系。“孝养”观念直接兼顾了精神慰藉和经济供养这两个基本方面。
根据笔者的研究,现实中存在着四种孝养组合的情形:
首先,“既孝又养”最为理想,不仅有精神的关爱,而且有行动的支持。靠孝心这种道德上的自觉和内生性力量来维系的“赡养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有孝之养”。
其次是“孝而不养”,心中对父母有爱但可能父母并不需要来自儿孙的物质回报。如果我们将养理解成经济供养的话,那么在一些老年父母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这种孝与养的分离也是多少可以理解的。
再次是“不孝之养”。不孝之养,是形式上的孝,实质上的不孝。真正的孝是一种发乎内心的报恩情怀,一种站在老年父母立场的关心关怀,一种从心理到行为再到物质的老年支持。给钱给物展示的只是一种义务,并不一定是爱心的真实表达。对老年人来说,除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外,最需要的是情感的慰藉和心灵的满足。如果能将心比心,更多地站在老年人的立场上来提供对老年父母的支持,那么类似老年人自杀这样的悲剧就一定能减少和预防。靠法律这种外部的强制性力量才得以维系的“赡养关系”,我们不妨称之为“不孝之养”。
第四种情形是最糟糕的,就是“不孝不养”。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不孝不养”从根本上放弃了做儿孙的赡养义务,这在伦理上说不通、道德上站不住、法律上越了线。
从精神赡养对养老质量的保障功能来看,有必要提出“孝养”说替代“赡养”说。我们心目中的“孝”,不仅有“敬”之意,而且有“顺”之行。“敬”是对老年人人格尊严的肯定和尊重,“顺”则是对老年人需求实现的理解和关心。鉴于现实生活中已存在着相当严重的“不孝之养”问题,所以极有必要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文明同步的“孝德”为基础、为依托的新型赡养关系。
2006年,在香港召开的“全球华人孝亲敬老研讨会”上,一份关于北京、上海、厦门等中国七城市“孝心”的调查显示,孝心最弱的地区,却是经济比较发达的上海、广州。可见,物质条件并不是保障孝道的关键因素。难怪有人感叹:过去的孝写在心上,现在的孝写在纸上。
究其根源,第一,十年“文革”洗劫了中国的孝道精神。“文革”时,子女要与被划为另类的地主富农或者反革命父母划清界限,甚至批斗殴打教育自己的恩师。第二,市场经济导致“好利”甚于“好德”之风蔓延。一些良知泯灭的人富而不养,甚至打骂虐待父母、公婆等恶劣事件常见报端。第三,独生子女家庭“4-2-1”倒金字塔结构导致对孩子宠爱骄纵成风,致使许多孩子长大后自私自利,缺乏对父母的责任心、对老人的孝敬心。第四,人口流动和迁移导致两代人居住分离,即使有孝心孝德,也难有孝举孝行。第五,因为职场的竞争、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精神赡养、情感慰藉的时间成本上升。很多儿女陷入“做成功人士”和“做孝顺儿女”的时间困局和角色困境。
中国需要重建“老慈少孝、互爱互助”的伦理道德秩序。现在的社会价值出现了“好利”而非“好德”的倾向,21世纪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可能使社会走向人心冷漠的“灰色时代”。老龄化社会是一个更需要道德资源和道德建设的社会,代际关系在人口老龄化的浪潮中将变得逐渐的紧张和扑朔迷离。一方面,各地可以考虑开设由社区成员、法律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共同组成的“家庭道德法庭”,对不孝子女的行为进行制约并在道德上进行教育,保护老年父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开展孝顺儿女评选活动,开展感恩父母、孝亲敬老的活动。从正面引导社会风尚,树榜样,正人心,促和谐。
在理论上,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有三个方面,即尊严需求、权利需求和保障需求。任何一个方面的欠缺都是对老年人精神生活的伤害。当下,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必须建构起强有力的保障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机制。一方面,家庭养老在为老年人提供精神养护、精神赡养、精神支持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我们要力争维护家庭养老的优秀传统。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因为少子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城市化而加剧,当今家庭精神赡养纠纷增多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完全依靠家庭养老并不足以解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社会养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功能就是精神赡养。
(穆光宗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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