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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尽孝向来不止是“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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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加菲猫
时间:
2015-6-12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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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尽孝向来不止是“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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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2 14:37 上传
《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近日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二审,此次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支持、督促家庭养老的相关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该条例一旦通过,今后子女平时要以工作忙为由无暇赡养照看老人,用人单位要督促该员工“尽孝”。
养老尽孝,素来不仅仅是“家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比如,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不常回家看看老人,违法!不少地方规定:官员不孝,提拔时“一票否决”。尤其是,我国刑法还规定有“虐待罪”和“遗弃罪”,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如今,上海市拟明文规定,儿女不孝,单位督促员工尽孝——在我国老龄化加剧的今天,此法规无疑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锦上添花”。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仅靠赡养人、扶养人的道德自觉不行,仅靠社会舆论谴责不行,仅靠妇联的调解、法院的判决也不行,而是需要多管齐下,发挥各种基层组织的作用,尤其是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更应该督促员工“尽孝”——单位督促的作用事半功倍,原因在于,个别不孝之人,可能不在乎社会舆论,但是在乎单位领导和同事对他的评价,更何况,单位对他的工资、晋升等有直接的制约。
强调养老尽孝素来不仅仅是“家事”,还在于,养老,除了子女要尽孝,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有所作为。
反观现实,近十年来,全国老年人口增速加快,已从2004年的1.43亿人增长到2014年的2.12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5.5%。预计到2023年,我国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亿人,2033年将超过4亿人。但截至今年3月底,我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5张,不少城市的养老院床位都排到了多年以后,社会养老缺口巨大。但在西方一些国家,养老院等社会保障的框架比较完善,老人即便不用依靠儿女也能生活。
而且,世界不少国家的养老模式是以“居家养老”为主,但他们的地方政府不是旁观者,而是参与者。比如,在新加坡,老年人不仅不是家庭的负担,相反还是家庭的宝贵财富,因为与父母同住能获津贴。在韩国,则制定了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如对于赡养老人5年以上的三代同堂家庭,在继承遗产时给予税收额90%的减免。在美国,则规定赡养老人少缴税等等
“居家养老”也是我国流行的一种养老方式,但地方政府在这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过于式微,甚至说几无作为。所以,子女是否养老尽孝,往往凭靠个人的道德自觉,抑或是相关部门的“督促“或调解,而不是看得见、摸得着实实在在的政策扶持和优惠,这势必不能更好地挖掘我国公众的善意本性,而主动去养老尽孝。
可见,让更多的子女养老尽孝,社会要有所作为,督促他们尽孝;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有所为,如通过津贴补助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引导更多的子女选择与老人共同生活,养老尽孝。只有多管齐下,共同有为,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夕阳更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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