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规定,对个人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②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