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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我的长辈 时间: 2014-9-6 09:24
标题: 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民政局、财政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务局、残联、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的无障碍设施,是改善民生、为老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工作。各地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促进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有效改善。但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养老服务需求等还有较大差距。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履职尽责,加强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的“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的工作任务。
二、切实推进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按照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求,在推进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中,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筹措资金;要加强沟通协调,畅通意见反馈渠道。无障碍改造方案应征求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意见。
(一)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应体现个性化需求,并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年度改造计划制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
对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贫困老年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各地民政、老龄主管部门要明确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的申请条件、审核、公示、监管、用户反馈等工作程序以及实施要求,对拟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复核。
各地残联要积极推进贫困残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并将改造完成情况纳入当地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统计范围。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明确责任单位、目标任务、工作进度、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要求,并对改造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计划可结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棚户区改造、建筑抗震加固等专项工作以及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统筹安排。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应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规范,提高无障碍设施安全性和系统性,重点推进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人行通道,以及建筑公共出入口、公共走道、地面、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
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资金应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民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标准,并明确资金监管要求,财政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管。
三、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标准规范宣贯培训和咨询服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无障碍设施建设有关标准规范纳入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掌握标准和执行标准的能力;督促承担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单位与人员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等工程建设标准,并参照《无障碍建设指南》和《家庭无障碍建设指南》的要求,提高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实效。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或组建技术指导组,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老年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地方标准。
四、开展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和老龄等主管部门,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改造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和标准实施情况、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会同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对各地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五、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协作和宣传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和工作协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做好无障碍改造情况统计汇总。
各地民政、残联和老龄主管部门要加强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的宣传,及时反映无障碍设施改造的需求、意见和建议,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无障碍设施改造宣贯培训、监督检查等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老年人家庭和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末、监督检查报告和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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