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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养老 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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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的长辈
时间:
2016-12-2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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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 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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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巧立名目,忽悠老人,社会养老不省心;违规合同,不良中介,买房租房有猫腻;自动关机,召回拖延,小小手机问题多;高额预付,诱人回报,买卖暗藏连环计。《天天315》年终专稿——2016,难解的消费投资之困。第一篇:社会养老,想说爱你不容易。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留在,在那时光里……”当更多人在憧憬小康社会、等待拥抱“中国梦”的时候,却有一些人在为“老无所依”充满担心和焦虑。4个老年人、1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四二一”家庭人口结构在当今的中国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常态。
近年来,不少影视剧都将视角对准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揭示他们所面临的困局,这也引爆了全社会对养老话题的强烈关注。
“以前我从来没有想过,父母养老的问题,我觉得昨天还在跟我爸撒娇呢!”“我知道我爸是不想给我添负担,从小到大他都这样,什么都为我着想,而我呢,来北京上学、工作、成家,这么多年我什么都没有为他想过,我觉得我爸还像以前那样,身体好,什么困难都不怕,就像家里的老房子,你不去关心,不去想它,它就风里雨里的在那儿,只要你想回去,它就在那儿随时迎接你。但你可曾想过,老房子是不是结实,需不需要保护,你可曾想过,有一天老房子也会塌的。”
这是电视剧《老有所依》中的几句台词,你有没有被这些台词戳痛心窝,击中泪点?
“去哪养老、如何养老”变成一个公共议题。就在很多人正积极寻求解决之道的时候,有人却在研究如何利用儿女、老人的这种担忧心理,赚取黑心钱。
家住北京朝阳区呼家楼附近的消费者肖先生告诉记者,他的父母已经80多岁,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去年4月份,两位老人没和家里人商量就向一家名为“北京市丰台区幸福里养老中心”的养老机构缴纳了8万多元,并签订一份名为“预定床位入住证”的合同。
肖先生说:“他们每天都去团结湖公园溜弯,碰到幸福里养老中心在那儿做宣传,当时他们非常热情,他们就去参观了,参观以后觉得还可以,那些宣传的人给你减免这个,减免那个,说你赶紧办证,当时父母没带钱,说再看看跟子女商量商量。人家说没事你不带钱没关系,我们跟着你回家去取。他当时就直接拉着老人,去银行把那个钱给交了。”
老人以为拿到入住证就可以入住,谁知入住时,却被告知花8万多元买到的只是20年的入住权,入住费需要另外支付,每个月还要支付上万元。老人提出退费,养老机构则答复,可以退,但要扣除35%的手续费。还有一个选择是转让入住证。老人同意转让,但等了一年,入住证还没转出去。
记者也从当地民政局核实到,这家养老机构是民办非营利性的,只能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床位费等三项费用,不能出售 “预定床位入住证”。
民政局称:“这是不允许的。享受政府的运营补贴的。他这个收费是有规定的,费用只是一个床位费,一个伙食费、一个护理费,就这三样是收费的,政府有个指导价,根据你的软硬件来定的。有一些老人也给我们打电话。他签的协议是跟另外一个公司签的,他不是跟养老院签的,他这个公司是托管的,现在需要找一下工商。”
记者在当地工商局网站上查询到,这家机构在工商、税务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法人就是这家养老院的院长。北京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指出,这种行为非常恶劣。
胡钢表示:“如果是两个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恶意地混淆两个机构的这种盈利或者非盈利的属性,侵害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套取相关的财政资金,这种行为不仅是严重违法的,而且是严重侵害了每一名相关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的养老服务机构也构成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养老机构忽悠老人高价购买入住权或者高价预售床位使用权,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天天315》栏目在2016年也报道过多次。除此之外,还有民营非盈利养老机构以预付费的模式拓展会员,并承诺给予投资回报。
武汉的李女士50岁了,她在武汉东卫仁心养老机构办了“全国养生养老一卡通”,这家机构宣称他们提供的是“旅游+养老”的候鸟式养老服务,收费模式是养老公寓会员制消费模式,每月还返利,缴纳的会费越高,享受的服务越多,优惠幅度越大,投资收益也越高。不少中老年人为之心动,缴纳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入会费。
李女士说:“因为我爸爸妈妈一直都是重病缠身,我和弟弟就很辛苦,我觉得我以后老了不能再这样重蹈覆辙。那个公寓是依山靠水的,环境很好,就根据你的预订投入的养老费用会有一个相应的折扣,最高的一个是八十万,每年的福利补贴是十几万。”
记者:“预定一个床位需要80万?”
李女士:“还有更高的,我听到其他的人说还有人投就是有95万的。”
记者没过几天,养老院负责人就宣布没钱再支付返利,也没钱退还本金。”
李女士:“他就跟我们说,要大家给他时间。有些老人等了几个月了,然后报110,就把他抓起来了。我们就跟到派出所去看,警方就说这是诈骗,他就是一个骗子,他一无所有的,就是一个空壳子,你们都上当了。”
记者从东庭派出所所长那里了解到,这家养老机构所持有的营业证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等手续和证件都是正规合法的,但以养老为由吸收会员,这种养老公寓会员制预定销售的模式,以及承诺返利的做法是违法的,属于诈骗行为。该养老机构的负责人已被抓获,警方正在追查资金去向。对此,法律专家呼吁,目前养老机构收费方式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社会对于机构养老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家对于养老服务行业的投入也逐年上升,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在一些地区创办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不但可以领到开办补助,还可以按月领取运营补贴。因此近年来,“民非”养老机构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由于良莠不齐,经营不规范,伤了老人的心。社会养老,想说爱你不容易。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养老产业是朝阳产业,更是良心事业,完善顶层设计,引导资本流入、加强规范管理,对于步入老龄化的中国而言,刻不容缓!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女士,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郑传锴律师共同就今天的话题来做出探讨与分析。
经济之声:《天天315》栏目2016年已经报道过很多次关于养老的问题。报道播出后,有的老人拿回了退款,但是相关养老机构却安然无恙。怎么样才能够清除针对养老行业里面出现的这些不合理的乱象,问题症结到底出在哪里?
芦云:养老本来应该是一个很温情的场面,但现实却有点“骨感”,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目前我们老龄化的趋势对于养老的需求量确实非常大,这是我们烦人一个基本国情,所以国家有了公办养老,也有了民办非营利机构。但在实践中,这些养老机构出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情况,也就是说在很多情况下他们有养老机构这样一块牌子,然后拿着它去获取国家的相关的一些优惠政策,而在私底下利用这个利好运营其他公司。即打着养老的名义,实际上从事营利的活动。
第二,一些养老机构在宣传的时候往往会打老亲情牌。老年人,特别是一些鳏寡孤独的老人,很容易被一些虚假宣传或者很有感染力的宣传蒙蔽双眼,陷入这种虚假宣传中。
第三,现在养老宣传方式花样翻新,很容易让人雾里看花,比如有的叫入住卡,甚至有的打着所谓的投资、理财名号,让先交一大部分钱,这种性质的行为已经不简简单单是一种养老行为,可能已经涉及到金融方面的一些诈骗或者犯罪。
第四,签署合同之后,违约的成本很高,比如消费者只要把钱交到机构手里再想拿回来就会非常困难。这其中不仅存在着主体模糊、合同不清晰,甚至有时出现“跑路”的情形,所以就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损失。
经济之声:之前有法律专家呼吁说,目前养老机构的收费方式处于法律监管的空白点,这样就会让社会上最脆弱的这样一个人群失去最后一笔养老钱,而面临着血本无归、老无所依的危险境地。该怎么样对养老市场来进行监管,从法律上来说,有没有相关的条文,如果说在养老市场触犯了相关的法律,需要承担哪些相关的责任?
郑传锴:我们国家对于公办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有明确规范性的文件,但是对于民营的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没有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框架。但我个人认为,单独靠规范收费来解决所谓的私立养老机构的经营问题是完全不够的。实际在养老机构的运行当中,都存在“劣弊驱逐良弊”的现象。因此我个人认为,完善民间养老机构的监管是一个综合体制问题,包括改善民间融资渠道,让现有的资金能够流向那些真正有所需要的实体经济当中,包括完善刑法体系和行政法体系,以及相对充分的监管都是有必要的。
芦云:首先,本身现在的养老机构的确鱼龙混杂,而且我们国家在养老这方面,法律、法规到监管环节确实都比较薄弱,法律法规比目前的养老发展状况稍微滞后,但该问题也已经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注意,正在起草专门针对养老方面的规定,我们希望这个规定尽快出台和落实。
其次,在合同的监管上,工商局出了很多关于各种服务或者商品的格式合同。比如在养老领域,因为它持续的时间比较长,而且从预定到入住中间还有一段时间,对这样一个履行时间比较长的合同,工商部门应该针对这样一个特点,制定一个有针对性的合同文本,以供老年人参考。
最终责任的还是要落到经营者身上。经营者确实需要承担起这样一个责任,你既然享受了优惠政策,就应该去做好养老服务,做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能打着养老机构的旗号去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你骗的都是老年人或者这些老人子女的血汗钱。很多老年人攒了一辈子的钱一下让骗的血本无归,真的是看的很痛心很痛心,所以经营者、从业人员,也要确确实实树立起自己的这种业界良心,树立社会诚信和公德意识。
再给大家提醒一下,养老机构要收占床费、居住权等,这些费用已经被我们国家相关文件明令禁止,这种收费违法违规,所以这种费用不应该交。第二,如果他打着投资、理财这样的方式去收钱,这个钱不要交。
另外,有时一些公办或者民办非营利的养老机构可能会提前收取一定的预付费或者押金,有的叫保障金,这些费用要根据其实际提供服务去收取。目前对这部分内容可能没有一个明确的收费标准,但是我们有《合同法》,我们可以按照《合同法》,加之其服务的客观标准去衡量客观费用。但是这个费用一定不会过高,所以在每次需要交费的时候,消费者要先搞清楚交的钱是什么性质,然后衡量这个钱是多是少,是不是合适,判断之后再进行相应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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