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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启用,5月10日完成第一轮信息采集(附通知全文) [打印本页]

作者: 汾酒山西好    时间: 2017-4-12 08:56
标题: “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启用,5月10日完成第一轮信息采集(附通知全文)
  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民函〔2017〕56号),正式启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于5月10日前完成养老机构第一轮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并审核上报。

  建立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是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的重要工作。全面应用该系统,对摸清全国养老机构底数和服务质量情况,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进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具有基础性作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包含了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内部管理信息、机构服务质量信息、机构安全管理信息、入住对象信息、机构从业人员信息、机构房屋信息、机构设施设备信息等八大类,共计140余项内容。

  目前,民政部正组织实施系统培训,加快推进该业务系统在全国的应用。


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 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

民函〔201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对养老机构发展的监测,掌握养老机构发展状况,民政部决定启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系统应用工作

  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解决养老机构发展底数不清、数出多门、监管手段缺乏等问题的重要平台。应用该系统对养老机构发展进行监测是促进养老服务业科学决策、科学发展,加强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抓好系统的应用。

  二、启用系统的主要任务

  (一)确定系统管理专员。

  3月28日前,各省级民政部门确定1名系统管理员,并将名单(见附件1)报送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系统管理员由各省级民政部门部署确定。系统管理员要派选责任心强、熟悉工作、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同志担任。

  (二)开展系统培训。

  4月上旬,民政部为各省级民政部门培训系统应用师资和骨干;4月20日前,各省级民政部门完成辖区内各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系统管理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参训人员熟练掌握系统。

  (三)完成现有养老机构信息采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系统(系统登录网址:http://yljg.mca.gov.cn),各省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机构信息采集录入,并于5月10日前完成信息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本区域养老机构许可的民政部门要对所辖养老机构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省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信息抽查核查工作,抽查率不得低于10%,确保信息质量。养老机构确实不具备上网填报条件的,可填写系统纸质信息表格(见附件2),通过其他渠道上报。

  (四)做好系统信息的分析和使用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需要和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要求,熟练应用系统分析辖区养老机构情况。

  三、系统应用工作要求

  (一)强化与现有统计数据有效衔接。

  各地在向上级部门报送数据或对外公布养老机构有关数据时,要加强与现有民政统计有关养老服务指标数据的有效衔接,确保与现有统计口径和分类方法保持一致。

  (二)加强信息应用。

  民政部在今后开展年度工作评估、分配部本级彩票公益金、遴选试点及评选优秀地区(单位)等工作中,凡涉及使用养老机构信息的,均以系统信息为准。

  (三)激励引导养老机构填报信息。

  养老机构无论是否取得设立许可,均要组织填报信息。对于新设立的养老机构,要督促其在一定时间内在系统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完善激励措施,引导养老机构主动应用系统,在发放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床位补贴、开展年度报告、监督安全管理工作等事务中,以系统数据为相关依据。对填报信息及时准确的养老机构,可给予表扬。

  (四)加强检查指导。

  各地要确保系统按时启动、正常应用。民政部将把各地系统应用情况作为年度评估内容,对部署落实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省(市、区)民政厅(局)养老机构业务系统管理员名单
   2、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离线信息报送表格




民政部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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