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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法律问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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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法律问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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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梅 (小学二年级) | 转载 燕园老龄产业 |
2015-9-10 16:04 |查看: 2683|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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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如何规范老年人的行为?

       网友反映,很多时候,老年人在养老院里的行为举止存在安全隐患,有时甚至是极其危险的,例如:在床上吸烟,没能及时关闭煤气阀,雷雨天不关电视机电源等等,这些行为一旦出现意外,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由于老年人的年龄和性格问题,养老机构对以上行为的规范很难做到位,老人们往往是前脚说后脚忘,甚至需要时时刻刻在耳边嘱咐,对我们的养老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或者说怎么才能规范好老人的行为,不出事,很想听听专家的看法。

       这些恰恰都是养老机构提高管理水平的课题,需不断改进、完善。建议针对老年人不同的特性制定服务预案和预防措施,并抓好落实,另外使用标准化信息化的颐康养老管理信息系统结合院内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会更有效果。

       养老院不给退饭费,合理吗?

       有网友反映,养老院按月收取饭费,若老人不在养老院因回家或外出旅游,时间长的可以退费,但规定需满3天才给退,这合理吗?如果老人提前做好了计划,及时通知院方的餐饮部门,完全可以自老人离开之日起退费,不会造成浪费,而养老院的工作量也不会因此增加,只是提前一点而已,离院满3天才退伙食费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对如何退饭费会在服务协议中有规定,如果有异议可在签订协议时与养老院协商解决。

       联系不上担保人,老人出了意外怎么办?

       老人家属在外地,与养老院签定协议时请本市的朋友给老人做担保签定了协议,一旦老人出现问题联系不上担保人,家属又不在本市,而影响到老人的情绪或者是疾病的治疗,出现这种问题该如何解决或如何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

        让这种关键时联系不上的人做担保人本身就是疏于考察,就已经潜伏了极大风险。联系不上担保人时,机构有义务保障老人的安全。

       养老院一般都有各自的格式合同,与养老院签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

       养老院的服务协议是约束双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具体的约定,而最易发生争议的,就是老人在养老院受到意外伤害后的责任问题。作为家属其实和养老院一样,不希望老人发生意外,但有时候发生意外也并非哪一方的过错,比如在养老院内一位低龄老人好心扶着一高龄老人下楼梯,却不慎自己摔倒骨折,这都不是一纸协议能涵盖的。养老院院为规避风险,往往把己方免责(不承担责任)的合同条款写得很详细,作为个人与养老院签订协议时,应当注意哪些相关事项?作为合同的主体一方,可不可以对格式合同作修改?可不可以增加合同条款?如果可以,又该注意那些事项?

       可以增减修改的,不叫格式合同。签约要注意的问题很多,非几句话能说透,主要是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清楚、公平。合同不可能穷尽所有事项,意外发生了,各方本着诚意和善意协商解决可能为上策。

      养老院如何保管老人的贵重物品,一旦丢失该如何划分责任?

       老人入住养老院一般都是长期的,自己的贵重物品如金首饰、珠宝或有价证券等都会随身带到养老院。通常情况下,养老院在签订协议时,会对老人自带的贵重物品进行登记,为老人代为保管。但有的老人出于某种想法,不愿让他人保管而自己私下里藏着。有时候老人会出现记忆障碍,忘记了自己的东西放到哪里或者给了谁,或者把本来不存在的东西当作丢失了的贵重物品。养老院应该如何为老人保管贵重物品,协议应该做哪些约定,如果一旦丢失,责任该如何划分?

养老机构代为保管贵重物品须高度谨慎,须制定和严守严密的制度和保管协议。

       到期不签协议,老人不走,该如何处理?

       小编了解到,有一家养老院与一老人签订了入住协议,有效期一年。老人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亲属,是他的朋友给当的担保人。老人交友不慎,这个作担保人的朋友把老人的存款全部骗走,老人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养老院的费用,老人欠费住在养老院。协议到期后,养老院不再与老人续签协议,希望老人能选择离开,但老人又不愿回家自己居住。老人就是不走,遇到这种事情该怎么办?

       想尽办法找到担保人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同时,养老院应注意与担保人保持联系,担保人住址和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登记,防止有要事时找不到担保人。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里加入子女亲情慰藉的内容是否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针对个别老人的子女因工作忙等原因而经常忽视了到养老院探望老人的现状,养老院在服务合同里增加了子女要按时探望老人的约定。有人认为这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也有人认为超越了养老服务合同的范畴,子女的亲情慰藉不应作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子女与父母的亲情不因合同约定而一直存在,写入协议有违道德伦理常规。养老服务合同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把子女定时探望设定为亲属一方的义务,从而将减轻养老院的责任。若老人在养老院生活得不愉快,或因情绪障碍出现意外,院方是否会将责任推给子女,认为是子女不常探视而造成的?

       机构养老服务合同里加入子女亲情慰藉的内容并无不当。

       老人的身体每况愈下,超出了护理能力,该怎么办?

       有一家老年公寓收住了一位老人,今年85岁,在本院已住了8年。刚入住时身体尚可,随着年岁的增高,老人的身体也每况愈下,自理能力越来越差,超出了老年公寓自身的护理能力。为防止意外的发生,公寓多次与老人家属协商,让他们将老人转到其他具有护理能力的护理院,老人家属始终不同意,并信誓旦旦地表示,老人若发生了意外,一切后果都由家属承担,决不责怪养老院。面对这样不负责任的家属,公寓该怎么办?若真的发生意外,养老院不需承担责任吗?

       家属的这类承诺在法律上无效。如确有证据证实老人的状况超出公寓的能力,应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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