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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江苏出台养老机构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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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养老机构 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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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老人 (小学一年级) | 转载 南京晨报 |
2016-1-8 14:38 |查看: 2622|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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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竹林老人 于 2016-1-8 14:40 编辑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通过官方网站宣布,从元旦起,《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执行时间为两年。根据新的《办法》,未来两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将实行分类管理,由政府定价的项目仅为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

       新出台的《江苏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表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未来我省将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是否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由所在地政府确定;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按月计收。

       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伙食费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应当实行单独核算,按月公示,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不得转入利润。伙食费应根据入住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代办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公开告知具体代办服务项目,不得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代办服务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据实结算,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代办双方应以书面合同方式予以约定。特需服务收费也应当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业规范以内的基本养老服务不得变相转为特需服务项目。另外,新出台的文件对退养也作了明确的说明,入住老年人在合同期内退养的,养老机构应当按实际入住天数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费;合同期内离院但不退养的,退费标准和方式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以书面合同约定。

       新《办法》同时还要求,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保基本作用,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除对“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和抚养能力)老年人实行免费政策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应当优先收住,并实行必要的收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收住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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