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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广西出台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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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规
广西出台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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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韵京腔 (小学三年级) | 转载 广西日报 记者/蒋秋 |
2016-8-24 14:43 |查看: 2810|回复: 0
转载 广西日报 记者/蒋秋

  ■ 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

  ■ 实施公建民营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方

  ■ 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8月23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等问题。

  《办法》提出,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兴建的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养护楼、老年护理院、乡镇敬老院、五保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可以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运营权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必须坚持福利性、公益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原则。

  《办法》明确,养老设施实行公建民营,应当优先选择具备养老服务管理经验、具有专业服务团队和医疗服务资源、资金雄厚的运营方,运营方还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医疗康复或养老服务行业资质、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配备标准、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等五个方面的基本条件;实施公建民营必须履行报批程序,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运营方。

  《办法》规定,双方应协定足够比例的床位用于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其他床位应优先满足本辖区内的孤寡、失能、高龄的社会老年人。运营方接收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由产权方与运营方协议确定。对于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运营方必须确保其供养条件和待遇不降低,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供养费或挪作他用。接收其他社会老年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办法》加强对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监督管理。要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产权方,通过委托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设施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运营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管理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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