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养老院最多的纠纷
时间: 2018-3-29 21:54 发布者: 汾酒山西好 查看: 3040 回复: 0
楼主
汾酒山西好 ( 小学一年级) | 转载 中国养老策划师 |
2018-3-29 21:54
|查看: 3040 |回复: 0
转载 中国养老策划师
“养老院最重要的是什么?”出庭应诉的一家老年公寓的主管说,放在第一位的是安全。如果老人出了事,平时的服务做得再好也白搭。
这家老年公寓是因一位老人上卫生间时摔倒,并医治无效死亡而被起诉到法院的。在北京市各基层法院审理的养老服务纠纷中,因老人摔倒而引发的占大多数,其余的是走失、吃饭窒息等。上海市福利协会一项针对55起养老院事故的统计显示,老人摔跤致伤占40%左右,其他还有坠床、洗澡意外、健身意外、打架、走失、吸烟或燃香引起火灾、食物中毒、吃饭窒息、护理员发错药等。可以说,保证老人的安全,如何防摔,是养老院必须做好的工作。
案件1:并非24小时陪护,夜间摔伤与院方无关?
“我们的护理员提供的是夜间巡视服务,一看到王某房间的灯亮了,立刻就进屋查看,结果发现王某摔倒在床边。”被起诉到法院后,这家养老院的院长介绍了其提供的服务和收费标准,试图说明家属选择的并非24小时陪护,养老院在事发后已尽到救助责任,事故与养老院无关。
据王某家属介绍,老人从2009年7月就入住这家养老院,当时约定养老院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还有完善的护理流程与管理章程。此外,基于保护入住老年人生命权及健康权的需要,护理人员24小时值班,保障老人的生命安全,防止老人发生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养老院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2012年5月27日,养老院对王某作了生活处理能力评估,评定为95分,即为生活自理类型。王某家属按照自理型老人为其购买基础服务,并于同年8月份增加了打饭、洗碗、每周洗澡、每天洗脚等服务。
但是,2012年8月26日凌晨1时左右,负责夜间巡视的护理人员发现王某所住房间内亮灯,遂进屋查看,发现王某摔倒在床边。护理人员称,经其询问,老人称不用通知家属。早上6时40分,养老院通知了家属,家属在7时赶到,并把老人送至医院。经诊断,老人左股骨颈骨折,并做了左股骨头置换术。1个月后,老人因“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药物治疗无效临床死亡。
判决:安保存在不足有过错,床上无挡养老院担责
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结论为老人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为50%。
“并不是说合同里没约定,养老院就没责任。”审理此案的大兴法院法官认为,养老院的特殊性决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应高于一般的住宿、餐饮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使老人免受身体损害。
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制定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中规定,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均应包括有安全保护服务,安全设施包括提供床档、防护垫、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本案中,养老院为老人提供的房间内仅有基本住宿设施,没有床挡、防护垫、安全扶手等符合老年人需求的安全保护设施,在审慎管理和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对老人的摔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决养老院赔偿王某家属15万元左右。
案件2:未及时救助,养老院赔3万
在养老服务纠纷中,老人摔倒的原因有多种。有的是从床上摔下,有的是因卫生间湿滑摔倒,有的是在下楼梯时摔倒,有的是在楼道里被服务员抱的被子碰一下而摔倒。而不论因何原因摔倒,事发之后,养老院是否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是否及时送医,往往成为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
在一起案件中,家属张某接到养老院的电话,称其哥哥在卫生间洗澡时不慎摔倒。张某要求养老院将哥哥送医检查。然而,养老院却表示人手不够。当张某赶到养老院的时候,发现哥哥的神态有异,便将哥哥送到医院。次日,张某的哥哥在医院死亡。
事后,张某将养老院诉至法院,以养老院未尽及时救助义务,未按养老院规范保障养老人员安全,以致造成哥哥死亡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养老院则认为,事发当日通知张某的原因是其哥哥腹泻,并不是说摔倒,院方并无过错。
审理中,法院向医院查询相关情况,医院表示,患者送院时的症状为脑梗、低血压、糖尿病、电解质紊乱。据CT检查为脑梗和脑萎缩,并未见明显脑外伤,也无骨折和血肿情况。
最终,法院认为养老院作为提供老年人住养、护理、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在事发当日明知老人身体不适,未充分重视,未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仅是电话通知家属,也未在第一时间及时联系医疗机构予以救治。因此,在履行托管服务合同过程中,被告养老院的行为明显存在瑕疵,因此判决养老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3万元。
案件3:送医与死亡之间难证因果,养老院无责
但是,在另一起案件中,冷某在房间内摔倒,家属赶到后,联系医院就医。2012年6月22日,冷某因并发症不幸去世。家属认为,冷某摔倒后,养老院未及时采取措施,未及时呼叫120,错过了最佳就医时间,因此,家属起诉养老院,索赔14万余元。
而养老院则声称,事发后,驻院医生进行了紧急处理和检查。养老院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第一时间电话通知了冷某的家属,告知其建议呼叫急救车把老人送诊,是冷某家属表示要自行开车将老人送诊,因此,不存在延迟送医就诊的情况。
在此案中,法院认为,家属虽主张养老院延迟送医,但冷某的根本死亡原因为细菌性肺炎,家属未提供证据证实送医时间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冷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对养老院的建议
1.养老院设施须特制,设计应适合老人需要
在现有的养老院中,部分是租房经营,尤以民办养老院为甚。虽然在租房之后,养老院也会对其加以改造,使其适合老年人的需要,但因盖楼时的设计用途并非养老院,因此,这种楼房的一些设计,并不完全符合养老院所要求的建设标准。比如说,养老院的建筑设计上,三层以下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的长度和坡度、用材也有要求;电梯应选用速度较慢、稳定性高的医用电梯等。
在安装适合老年人的设施之余,一些被诉上法院的养老院也认为,养老院面临道义上的风险。比如老人骨质疏松,走着走着,就可能坐到地上,出现骨折之类的问题。这种事情如果打官司,法官还是以“弱势群体”为主,不管你有理没理,对还是不对,多少得赔点钱。
2.老人举证能力低,养老服务合同要详细
养老服务纠纷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老人一方的举证能力低。
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大多是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人;有的还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识方面的疾病,对于自己如何受伤,往往无法陈述清楚。在养老院中,最容易发生老人摔伤事件的地点是厕所、房间,而且发生的时间往往就是一瞬间,通常缺乏目击证人。老年人因认知能力等原因,对受伤的原因难以举证,而老年人的家属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事发后的救助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也难以举证。
法官建议,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在书面合同中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老年人或其家属应对养老院到底应履行何种程度的看护义务有明确的约定。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住院老人的合法权利,也有利于保护养老院的利益。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综合考虑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明确约定相关责任与权利。
此外,一些养老院硬件设施不合标准,为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楼道、楼梯未设置安全扶手、卫生间有积水、意外事故多发点未设立安全告示与警示牌等。对于这些设施上的隐患,养老院应予以排除,而家属也要多做了解,在选择养老院时有针对性,共同保证好老人的安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