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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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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长辈 (管理员) | 转载 |
2015-8-10 15:12 |查看: 7740|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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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订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可简称“中广协会电视文艺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Television Arts Working Committee of China Radio and TelevisionAssociation”,英文名称缩写为“C-TVA”。
       第二条  本会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直属机构,按照中广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内容,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电视文艺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经验交流,提高电视文艺节目的创新水平和电视文艺工作者的素质,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推进行业管理和维权工作,坚持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学术繁荣。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学风。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为全国各级电视台电视文艺服务的方向,坚持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紧密依靠广大会员,紧密结合国内外电视文艺节目的发展与会员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坚持依法办会、民主办会、科学办会的精神,认真听取会员意见,及时改进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本会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各项规章及法规,遵守中广协会章程,接受总局和协会的领导,完成总局和协会分配的任务。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推动电视文艺工作者不断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电视文艺工作者的政治思想和工作水平。
       (二)与时代同行、与发展共进、与实践结合,积极开展电视文艺的学术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理论探讨,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电视文艺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三)接受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的委托,组织电视文艺的评奖、评析活动;在中广协会指导下与社会相关单位合作组织举办大型文艺活动;促进电视文艺行业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四)协助中广协会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电视文艺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电视文艺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电视文艺队伍。
       (五)开展业务咨询,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及社会有关单位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六)积极开展与其它专业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
       (七)在中广协会授权范围内并经中国广播电视协会批准,开展与海外电视文艺工作者及学术团体的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不断完善我会官方网站中国电视文艺网,使之成为行业内最具指导意义、内容最充实、形式最鲜活、参与方式最多元的行业内最具权威性的网站。
       (九)办好全国“春晚奖”、“兰花奖”、“百家奖”的评析活动,秉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断推出优秀电视栏目和节目,打造电视文艺优质品牌,推动电视文艺向前发展。
       (十)与高校合作开展电视文艺高级研发班,注重文化与科技相融合,加速从业人员知识结构更新,为电视文艺行业培养专业突出的复合型人才。
       (十一)不断推出有影响力的理论文献专著及杂志,增加广大群众对电视文艺行业的了解和兴趣,加大对行业内成果的宣传,增强理论对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
       (十二)重视中国电视文艺行业信息整理,开展全行业栏目调研工作,为电视文艺行业推陈出新提供权威数据、理论支持。
       (十三)拓展电视文艺新时期与新媒体相结合,与新栏目、新节目的研发合作,促进电视文艺的改革,繁荣电视屏幕,发挥电视文艺在电视宣传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   

会员

        第八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台、常务理事台、理事台、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其中,副会长台、常务理事台、理事台为国内各级电视台,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为与委员会有业务联系的文化团体和公司;个人会员分为个人常务理事、个人理事和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参与本会组织活动的电视台、频道、栏目,由单位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按规定缴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并可参与本会的项目合作与开发。
        凡承认本会章程,参与与本会合作项目的文艺团体和经工商部门注册认证的有优秀作品或突出贡献的音像、文化、出版公司和电视制作公司等,提出申请,参与委员会项目开发与合作,经委员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理事单位。
        非本会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本会不予其进行任何项目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书面申请,经本会批准,按规定缴纳会费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一)从事电视文艺采编、导演、摄像、录音、灯光、舞美、服装、化妆、演唱、表演、主持、撰稿、作词、作曲、道具、后期电编、后期特技、动漫以及音像制作、评论、教育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电视系统和非电视系统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学术成果的人员。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的电视文艺专业人员,并有电视作品获省级或国家级奖项,或有专业论文(论著)发表在省级或国家级刊物上的人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信息咨询、业务交流、人才培训、评奖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优先与本会联合举办活动的权利,有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节目资源的权力,单位会员经本会同意并接受本会指导,可以以本会名义在本单位会员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承办本会举办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应由会员书面报告,经本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费为本会筹措业务活动资金的重要来源。凡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数额由本会研究确定并报中广协会批准为准。未按时交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将视情况暂停其会员资格,并在中国电视文艺网上进行通报,此后不得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直至补交会费为止。凡是两年不交纳会费的单位将自动解除委员会会员资格,同时不能参加委员会所组织的所有活动。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中央电视台、省、市、地电视台和相关部门的单位会员推选,理事会推举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成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业务骨干及各会员单位担任文艺领导工作的现职人员和专家。本会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或常务理事会。(如遇重大事宜另议)
       第十六条  本会由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一名、轮值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并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驻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共同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及财务管理工作。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如下: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对本会的资助。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依法接受的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咨询服务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由中国广播电视协会财务部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每四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会章程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中广协会批准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隶属关系的变化或本会体制及组织关系的变化,需经中广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所有。
        第二十三条  本会驻会领导为在京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设机构为综合办公室、中国电视文艺网、会员中心、节目运营中心、节目制作中心、艺术交流中心等。各中心以项目管理为运营机制。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25号第六俱乐部,邮编10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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