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还是诉讼?--养老机构如何处理人身损害事故
时间: 2015-10-28 15:44 发布者: 加菲猫 查看: 3339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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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菲猫 ( 小学二年级) | 转载 YLYJ养老研究 |
2015-10-2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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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上海恒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瞿沁律师在《中国老龄产业创新发展与资本运营总裁研修班》的主题讲座整理而成]
正确认识养老机构人身损害事故
由于老年人体弱多病、行动能力差,养老机构的看护责任重大。一旦产生损害事故养老机构将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更重要的是机构的正常运营将会产生严重影响。对于新生的养老行业和发展中的养老机构而言,一旦发生损害事件,必将被媒体炒作和热议,对行业的声誉和企业的发展都将带来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养老机构这方面的担忧非常强烈。
但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养老机构发生老年人人身损害事故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只能充分预防,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
明确举证责任后,再考虑和解与诉讼如何选择
首先,我们要明白对于人身损害事故,我国法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事故诉诸法院,原则上应该由受害老人来举证。但受害老人只能提供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发生了什么、现场出现了什么状况、有没有人第一时间来救助、旁边的老人看到什么情况等事实情况,但对于机构是否有过错责任等事项由于受害人举证能力若,实践中法院多数情况下还是需要养老机构来举证,即:机构在管理层面上采取了什么应对措施,做了哪些预防和救助工作等。
如果在无监控区域或监控无法辐射的区域,无法还原事故现场情况的环境下,法院也会根据公平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例如早上用餐的时候发生事故,那么法院会认为机构应该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因为理论上来讲,在早上用餐的时机构应该增加照护人员,加强对老人的看护。但在晚上,对于不需要24小时照护的老人,在居住场所无法装摄像头的情况下,发生老人人身损害事故的话,机构的举证责任相对小一些。综上,如果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事实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分配举证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在家属能够协调的情况下去做和解。
如果诉讼的话,法院会作出对养老机构有利还是对老人有利的判决?
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旦损害事故发生,老年人很可怜、家属很愤怒、养老机构很委屈!对不了解养老机构运营疾苦的社会人士,他们完全偏向老人。虽说老人是弱势群体,但发生事故后社会舆论、法院和调解机构都会倾向于保护老人,养老机构反而处于弱势地位。法院也很烦恼,对于这类事故如果处理不当的话可能产生一些社会性连锁反应。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我们有非常多的案例表明,同样的一个情况不同的法院的判决结果在责任承担比例方面可能差异非常大,可能会二八,也可能会八二。养老机构除了不得已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外,在事实真相无法还原的情况下,法院多数情况下会偏向老人,养老机构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损害事故一旦上升到诉讼,对机构而言不仅时间和财力方面是巨大消耗,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也让人非常没底。
如果和解的话,什么时间更有利?
一般在事故发生前期的时候,最好律师就介入,对损害结果进行预判,在背后为机构出谋划策、权衡利弊。但不要由律师出面与家属进行谈判和沟通,因为这样往往容易出现敌对的反面效果。
前期律师的介入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发生了什么事情?查明事情的真相。2、谁来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多少?3、责任多大?发生的损害赔偿可能涉及哪些内容?机构大概会有一个什么样的赔偿范围?
经常发生的情况是,事故发生了以后,尤其是发生在晚上,事实无法还原,比如老人摔倒,他是如何摔的?有没有见证人?有没有监控摄像?都可能没有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机构的责任究竟如何承担,需要律师根据入住合同、损害后果的大小以及国家、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预测。机构有了这样的预判依据,在与家属进行协商时会更有利于事情的处理。
总之,律师越早介入对妥善处理事故越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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