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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将暂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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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将暂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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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冥有鱼 (小学一年级) | 转载 养老微报 |
2016-3-25 14:20 |查看: 3226|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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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北冥有鱼 于 2016-3-25 14:21 编辑


  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欧文汉对《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解读并表示,健全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业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势在必行。欧文汉指出,围绕国务院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多方面的工作,如制定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政策;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出台对养老机构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试点等。

  在健全养老服务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老年服务业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境外资本和民间投资养老服务业,均可享受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欧文汉表示,下一步将按照“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推动各地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600亿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

  国家高度重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中央财政在这方面也给予了很多政策支持。据欧文汉介绍,财政部开展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通过整合资金出资150亿元,吸引民营和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共同参与,形成总规模为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市场化的办法,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首只实体子基金的设立工作已经完成”;在税收方面加大优惠力度,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范围,延长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欧文汉进一步指出,今年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新一轮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城市示范,增加示范城市数量,通过中央财政奖励,引导示范城市提高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全方位服务支撑能力。加快已设立子基金的投资进度,加快招标设立新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子基金,尽快发挥基金的政策效应。同时,认真执行好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统筹研究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税收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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