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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新闻] 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要求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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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联合发文要求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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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凇 (小学二年级) | 转载 民政部门户网站 |
2016-4-11 11:28 |查看: 3300|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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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雾凇 于 2016-4-12 10:23 编辑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精神,民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事服务窗口及政务网站公开。

  《通知》要求,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同时,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通知》指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通知》指出,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附: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 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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