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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养老院败诉率为何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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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败诉率为何居高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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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长辈 (管理员) | 转载 上海法治报 |
2017-11-17 00:09 |查看: 2327|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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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老年人和养老机构间被曝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养老机构因为未能严把“护理人员关”,以及证据缺失和约定不明,承担着较高的败诉率和赔偿责任。

  ◆并不少见的“百密一疏”

  一位89岁高龄的老人,从入住养老院那天起,就受到了院方上下的高度重视。在发现老人因行动不便偶有摔倒现象发生后,院方更将他的护理等级升至专护,提供24小时专门护理。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护理员离开房间仅几分钟,老人无巧不巧地摔伤了。官司打到法院,养老院被判处承担全责。

  这样“百密一疏”的失误,在现实中却并不罕见。经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有的是养老院通往天台的门年久失修,造成老人在通过时有磕绊受伤;有的是养老院大门忘关,导致失智老人擅自出走后死亡。

  ◆法律意识淡漠埋下败诉隐患

  一位住养老人由于存在一些不自控的行为,养老院与其家属约定,强制老人佩戴防护带。但后来因遭到老人拒绝,院方与家属口头商定不再强制其佩戴防护带。不久后,老人摔伤,家属将养老机构告上法庭,认为是院方未强制为老人佩戴防护带造成的。院方明知责任不完全在己,却因未留书面证据而百口莫辩,最终被法院判定为疏忽责任。

  在法院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住养纠纷中,养老机构败诉率很高。每起案件争议焦点都集中在对养老机构责任的认定。因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养老机构在侵害老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中,败诉率较高。上海市杨浦法院副院长徐学建议,针对一些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双方应在入住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这样在遭遇老人提出变更服务内容时,院方可以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以期实现自我保护。

  ◆养老费用该加吗?怎么加?

  “敬老院的收费年年上涨,但服务水平并无提高,我们拒绝为提价买单。”上海某街道敬老院的助养老人赵老伯和王老伯不满地表示。敬老院于是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入住合同,并要求老人支付拖欠的托管费、伙食费及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定,敬老院对费用作出上调合情合理,且两位老人对之前的数次调价未表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费用作出变更,因此支持敬老院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

  在这起案例中,虽然养老院胜诉了,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养老机构擅自调价,很容易造成服务合同双方的矛盾冲突。此时院方如一味以违约为由解除住养协议,那么解约后老人的托管、护理亦将成为新的问题。

  徐学认为,养老院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调整收费标准,如确实符合情事变更原则,应事先告知老人,以避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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