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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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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规
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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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长辈 (管理员) | |
2014-8-26 16:21 |查看: 2642|回复: 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27日





北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办法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现就本市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提出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需求出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坚持可持续发展,使老年人保障和优待水平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在政策制定和公共资金投入上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注重引导社会力量承担优待老年人的义务;坚持城乡统筹、分类实施,在优待对象上,分年龄、分层次优先考虑和保障特殊老年人群的需求;坚持社会福利适度普惠原则,既要照顾特殊的、困难的老年人群,也要考虑大多数老年人的需求。

  二、社会保障内容
  (一)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对本市户籍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月发给100元的高龄津贴,对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给200元的高龄津贴。
  (二)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残联关于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九养”)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104号)有关规定,建立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制度,向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助残)券。

  三、社会优待内容
  本市户籍老年人和常住外埠老年人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以下相应的优待内容:
  (一)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域内地面公交车。有条件的城市公交车站要设置无障碍等候专区,方便老年人乘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二)市、区(县)级政府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门票费(大型活动期间除外)。60至64周岁老年人以优惠价购买市属公园通用年票,每张50元。提倡社会组织投资主办或控股的公园、风景名胜等旅游景区对老年人给予适当优惠。
  (三)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博物馆(院)、美术科技和纪念场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提倡非财政支持的公益性文化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四)市、区(县)级财政支持的公共体育场馆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
  (五)各级文化馆(站、宫、活动中心、室)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各区县电影公益放映机构每月为驻区老年人免费放映一场电影。
  (六)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活动中心(站、室)对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市老年心理咨询热线(96156)为老年人提供免费心理咨询服务。
  (七)大、中型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提供“六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
  (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实行“三优先”(就诊、出诊、建立家庭病床)服务,实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每年为无社会养老保障的老年人免费提供一次体检服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的老年人免收家庭病床查床费。
  (九)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47号)同时废止。
  (三)关于老年人的其他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内容,由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另行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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