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全国性老年社会组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为老服务,推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六个老有”目标,以“关爱老人、构建和谐”为主题,以弘扬尊老敬老传统美德、落实各项惠老优待政策、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提高为老服务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主要内容,通过明确创建目标、拓展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制度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深入开展为老服务,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努力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二、创建内容
经中央批准,全国“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列为国家评选表彰常设项目,表彰周期为3年,每次数量不超过1300个。“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工作的先进集体。创建活动在全国各级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分全国、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四级创建。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成立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三、创建要求
(一)加强领导。“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是加强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成立“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要把创建活动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规划。要建立创建工作和评选表彰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二)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方案,细化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高效协调的沟通机制。要与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老年温馨家庭、和谐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创新为老服务形式,提升为老服务水平,确保老年人得实惠。创建活动要面向基层,注重过程,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三)加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报道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扩大“敬老文明号”的社会影响,动员更多单位和组织积极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激发公民参与敬老助老活动的热情。
附:《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
2011年9月26日
附件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尊老敬老社会活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全国、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四级进行,在全国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敬老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集体,积极开展老龄宣传和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政策规定,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无老年人投诉,群众评价良好,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五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行业推荐、公众评议、逐级创建的程序开展。原则上,申报上一级“敬老文明号”,应获得本级“敬老文明号”。
第六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每3年表彰一次,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选。部门或行业“敬老文明号”,由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各级“敬老文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七条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全国“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各部门或行业可将“敬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九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一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全国“敬老文明号”由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区、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评定的“敬老文明号”,由同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助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敬老文明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国家级“敬老文明号”牌匾尺寸为65×40cm,省(区、市)级“敬老文明号”为56×35cm,市(地、州)级及以下“敬老文明号”为48×30cm。
第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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