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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新闻] 这月起,各地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个人养老金会缩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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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月起,各地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个人养老金会缩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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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韵京腔 (小学三年级) | 转载 济南日报 |
2019-5-12 23:39 |查看: 3577|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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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边是企业、个人社保缴费负担重;一边是人口老龄化、养老金支付压力大。既要考虑现存发展压力,又要顾及未来养老压力,如何在国家财政承担能力之下找到利益平衡点?

  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降低或者阶段性降低了社保费率4次,总体的社保费率降低了3.75%;住房公积金也允许在5%-12%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费率。但在很多企业的心里,“五险一金”总体费率仍然处于高位。

  5月1日起,社保费率再次下调,各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原规定的20%降至16%,布下了让发展和保障实现良性循环的“一盘棋”,回应了社保费率改革的民意和企业期待。

  2035年养老保险金将要用光?发展和保障可实现良性循环

  降低养老保险费率能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但也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考虑到老龄化社会进程和抚养比下降到2.66个人供养1个人的现状,一部分人对此存有疑问,降费是否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更是有研究机构发表报告称:“2035年我国养老保险金将要用光”。

  对此,人社部在日前召开的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4.78万亿元,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完全能够保证养老金长期按时足额发放,完全能够保证制度的健康平稳运行。但又确实存在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地区之间很不平衡的情况。针对部分省份基金的收支压力,从去年下半年起,实施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开始缓解结构性矛盾问题。今年将继续提高调剂比例到3.5%,预计全年中央调剂基金规模将达到6000多亿元。此外,全国社保基金有2万亿元左右的战略储备,今后还会继续加大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力度。

  “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刺激民营经济发展,形成更好的就业环境,让更多的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产生更多的参保人,刺激社保基金的继续增加,这样就实现了良性循环。”我市长期从事社保工作的专家表示,降低社保费率有利于社保征缴工作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解决过去缴费比例高但足额缴费难的问题。他认为,降低企业社保不仅要着眼于解决企业的困难,也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担能力,在财政面临较大压力下仍大幅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可以看出政府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而下的决心。“从20%到16%,是国家综合宏观经济发展和社保基金存量后,所下的让发展和保障实现良性循环的‘一盘棋’。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证明,我国社保基金存量支付能力达到了新的水平,有支撑降低费率后维持养老待遇不降低的信心。”

  截至3月底,全国基本养老参保人数达9.41亿人,通过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等措施,预计2019年全年可减轻养老保险的缴费负担约1900多亿元,减轻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约1100多亿元,三个险种合计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3000多亿元。

  值得一提的是,各地由过去依据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将改为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这将使缴费基数进一步降低。

  “自创业以来,享受到了国家多项优惠政策。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在创业场地及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帮助我们这支年轻的创业团队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对于我们公司来说,人力成本是最大的支出,社保缴费是公司运行中不小的负荷,每年支出近20万元。目前,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8%,调至16%后,公司一年大概可节省2万元的社保开支。”济南飞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潘月振表示,每年社保缴费基数会有一定幅度的上调,也会增加公司的成本支出。建议在社保缴费率下调的同时稳定缴费基数,使企业社保支出进一步降低,这样企业可以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获得更高的市场占有率。

  降低费率动了劳动者的“奶酪”?做大“蛋糕”才能多方共赢

  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学强表示,下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最为直接的作用在于减轻了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降低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运营成本,间接增加了中小型企业的盈利空间,利于进一步调动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其实,企业缴纳的养老金比例下调,对参保人的影响微乎其微。为什么这么说呢?

  从目前养老金发放的计算公式来看: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每月缴费金额×12个月×缴费年限)÷计发月数。

  由于养老保险中企业上缴的部分并不进入个人的养老金账户,而是进入当地的社会统筹账户中,跟个人账户养老金无关。所以,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降低其实对参保人来说几乎没有影响,不会影响个人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的领取金额。

  下调费率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征缴规范的管理。《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8》中显示,2018年我国企业参保在及时性、险种覆盖面上遵守程度较好,但基数合规性仍面临较大压力。社保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不到三成,有31.7%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下限参保。很多企业进入“缴了但基数不足”的阶段,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成本。将各项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就是为了征收方式进一步规范,增加征收能力。

  山东某公司是一家以虚拟现实及新媒体交互为主的科技公司,虽然企业处在初创期,资金、技术、市场、管理各方面都有着重重压力,但企业对每位初创团队的员工都有完善的员工福利和社会保障,社保费用在成本中占着不小的比例。该公司总经理唐衡军表示:“能否合理控制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率,关系到初创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发展。企业并不想牺牲劳动者的利益,国家也再次降低社保费率来减缓企业压力,希望相关部门能在规范公司用工制度的同时,出台一些灵活多变、多方受益的社保政策,如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利润多少、上缴利税等水平调整企业承担社保比例。”

  不走不告,不告不走?权益被侵注意搜集保存证据

  不管是降低社保费率还是调整征缴部门,其本质都是让企业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实现和谐共赢。

  随着劳动者法律观念的提高,权利意识的增强,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理性维权的比例逐步提高。赵学强介绍,根据自己接触的案例发现,劳动者维权诉求主要集中在支付劳动报酬、确认劳动关系、诉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工伤赔偿等方面。此外,因辞职、辞退、开除引发的劳动者维权案例数量也较多。“就劳动者维权所涉企业看,因中小企业用工不规范行为引发的劳动者维权案例占比较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在员工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此外,劳动者的维权存在“不走不告、不告不走”的普遍现象,如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离职时又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因为这一协议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很难得到支持。

  “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多数情况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力量对比中,前者在财力、组织性、生存力、社会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较为明显。因此,作为理性人,多数劳动者都会基于生存或职业发展等考虑做出这一选择。”赵学强建议,劳动者在认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这是维权需要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劳动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有其自己的特点,除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外,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去年我市劳动用工备案单位4.76万家,涉及职工145.9万人,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27%。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立案受理7542件,当期结案率100%,调解成功率70.16%,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1.97亿元。检查用人单位4024家,立案查处1859件,为1.2万名农民工清欠工资1.57亿元。

  想通过少缴社保降本增效?试试换个“管人”的思路

  近14亿人口、9亿劳动力,这既是就业的压力,也是巨大的人力资源。在今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采访中,人社部部长张纪南表示,中央把稳就业放在了“六稳”的首位,通过降低社保费率、加大失业保险费返还力度、给予社保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政府给了政策,企业自身又该如何作为呢?

  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张龙表示,在当今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能力成为核心竞争力之一。“当共性传统成本支出管控趋同时,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决定对企业隐形成本的控制能力,是当今企业的最大差别。”他表示,企业想降本增效不应“走捷径”,应当建立反馈灵敏的闭环式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对短期和预期竞争变化以及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同时,也要借助外部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辅助、提升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人瑞集团CEO张建国认为,国家推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策略,传统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化。在经济结构和劳动力结构发生变化的时代背景下,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正从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为人力资本管理。这迫使企业必须具有足够的市场应变能力与弹性化管理能力,同时能及时、快速、稳健地调整其人力资源策略。如何通过组织变革实现降本增效,通过更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来适应企业转型发展的需求,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容忽视的课题。

  社保不是你想不缴就能不缴的

  有些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单位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员工个人,由其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社会保险”。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呢?

  员工与用工单位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申明书》中载明:“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等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法院认为,劳动者事实上已经通过领取工资报酬获得了公司本应缴纳的保险费,其后又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索要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如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双方通过发放社保补助的形式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上述约定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约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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