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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养老院打官司,为何总是输多赢少?(法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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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打官司,为何总是输多赢少?(法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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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斯我 (小学二年级) | 转载 上海法制报 |
2019-7-21 22:35 |查看: 3650|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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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滚滚而来的“银发浪潮”,如何为老人营造一个温馨的养老环境,已不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记者最近通过梳理杨浦区人民法院的涉老案件发现,老年人和养老机构间被曝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尤其在侵害老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中,老年人受到了不同形式的伤害,养老机构因为未能严把“入住体检关”和“护理人员关”,以及证据缺失和约定不明,承担着较高的败诉率和赔偿责任,最终形成一场场没有“赢家”的纠纷。

  那些并不少见的“百密一疏”

  一位89岁高龄的老人,从入住养老院那天起,就受到了院方上下的高度重视,将他的护理等级定为一级。在发现老人因行动不便偶有摔倒现象发生后,院方更将他的护理等级升至专护,提供24小时专门护理。

  然而意外还是发生了,护理员一个“不起眼”的小失误酿成了大祸。这位护理员离开专护房间仅仅几分钟,出于侥幸心理,她未安排别人代为看护,在此期间,老人无巧不巧地摔伤了。官司打到法院,养老院被判处承担全责。

  还有位身患老年痴呆的老人,从入住起即享受中度照护等级,其子女也不同意老人自主外出。然而悲剧还是降临了。即便养老机构应该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但“百密一疏”的是,这家养老机构将一栋自建房屋出租给饭店用于经营,有一天这家饭店的后门未关,此处也没有安装摄像探头,这位老人竟找到这个渠道自行离开了养老院。

  虽然养老院及时做了报警处理,但数日后,老人的子女还是接到了派出所的辨认尸体通知。老人在一座废弃的值班岗亭被发现,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最终法院认定,养老机构将其建造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应就租赁房屋的合理使用、谨慎使用尽到管理之责。本案中,养老机构未尽管理之责,导致老人走失死亡,主观上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令养老机构承担全部责任。

  另据法院统计,这样看起来“百密一疏”的失误,在现实中却并不罕见。经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有的是养老院通往天台的门年久失修,造成老人在通过时有磕绊受伤情况;有的是养老院大门忘关,导致失智老人擅自出走后死亡。

  养老机构应把住体检关和人员关

  杨浦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徐学认为,养老机构未能严把“入住体检关”和“护理人员关”,是案件败诉率较高的一大因素。目前,养老机构一般要求入住老人自觉报告身体情况,但这种模式下,易存在老人或其家属因各种动机而造成的误报、漏报。而一旦入住后老人发生身体异常,那么养老机构无法排除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限制甚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法院通常采用事后倒推的形式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比如参考老人病史或委托专业部门鉴定,确定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参与度。

  养老机构应注意留存老人的病史资料,一旦出现老人受伤情形,要及时联系家属、送医治疗,法院会综合上述情况对养老机构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作出客观的、符合实际的判断。

  另一方面,养老机构部分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及专业性也有待加强。徐学结合司法实践,认为无论是何种性质或规模的养老机构,均需规范自身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法律意识。从老年人入院开始,除其本人或家属的自述,养老机构应主动对其进行全面体检,按照个体健康差异确定不同的护理等级。

  而在护理员的职业素养上,徐学认为养老院应鼓励养老服务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认真实施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同时,院方还应加强对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善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

  法律意识淡漠埋下败诉隐患

  护养过老年人的人,都知道老人有时就像孩子,会有不听从护理意见、擅自行动的时候。但他们又与孩子不同,很多时候院方只能妥协。许多养老机构认为,只要征得老人家属的口头同意,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地变更护理措施即可。一位住养老人由于存在一些不自控的行为,养老院在他入住时与家属约定,为了防止损害发生,强制老人佩戴防护带。但后来老人觉得此举太过麻烦,闹情绪拒绝佩戴。院方无奈之下,与家属口头商定不再强制老人佩戴防护带。

  然而,这一服务条款变更未经书面确认,老人却在不久之后摔伤,家属将养老机构告上法庭,认为是院方未强制为老人佩戴防护带,才造成老人摔伤的。院方明知责任不完全在己,却因未留书面证据而百口莫辩,最终被法院判定为疏忽责任。

  杨浦法院发现,自2014年至今,在法院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住养纠纷中,养老机构败诉率很高。每起案件情况不同,但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养老机构责任的认定。因养老机构的法律意识、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硬件设施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养老机构在侵害老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中,败诉率较高。

  徐学认为,针对一些有特别需求的人群,双方应在入住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严格执行。这样在遭遇老人提出变更服务内容时,院方可以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以期实现自我保护。

  养老费用该加吗?怎么加?

  还有一类纠纷,是双方就月基本收费,包括托管费、伙食费及护理费产生纠纷。矛盾集中在养老机构服务价格调整上。而养老院虽然在法律纠纷中取得了胜诉,但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敬老院的收费年年上涨,但服务水平并无提高,我们拒绝为提价买单!”某街道敬老院的助养老人赵老伯和王老伯不满地表示。

  “你们已拖欠敬老院费用2个月有余,按照 《上海市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 约定,本院有权解除协议!”敬老院当然不愿妥协,于是将两位老人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入住合同,并要求老人支付拖欠的托管费、伙食费及护理费。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两位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集中在,通过入住体验,他们发现敬老院的服务存在诸多瑕疵,管理、设施均不能达到要求。

  然而法院审理查明,合同约定托管费、护理费的收费标准以现行的物价规定及护理等级而定。老人从2010年入住开始至2014年4月均按时缴费。敬老院表示其收费标准未报物价部门核准备案,其增加费用是根据物价及用人成本的上涨情况。因此法院认定,敬老院对费用作出上调是合情合理的,且两位老人对之前的数次调价未表异议,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对费用作出变更。现老人对自2014年5月起上调费用的决定不满,拒绝付费,因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根据双方约定,敬老院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

  在这起案例中,虽然养老院胜诉了,但造成的后果却并不理想。市物价局对市属和区政府办福利院的收费标准有着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养老机构有擅自调价现象,很容易造成服务合同双方的矛盾冲突。此时院方如一味以违约为由解除住养协议,那么解约后老人的托管、护理亦将成为新的问题。

  徐学认为,从养老院角度出发,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使之符合当下的物价及消费水平,如确实符合情事变更原则,应事先告知老人,以避免矛盾。而从家庭社会角度出发,应重点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使老人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从而有效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最美桑榆景,人间重晚晴”,这是人们对老年生活的美好期许。全社会应通过规范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强化法律意识,为老人提供一个“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安”的养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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