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这些地方拿出真金白银扶持养老机构,你那里都补贴了多少钱?(附最新扶持措施)
时间: 2020-3-10 21:19 发布者: 我的长辈 查看: 2206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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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长辈 ( 管理员) | 转载 中国养老周刊 |
2020-3-10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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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民政部印发《关于分区分级精准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与恢复服务秩序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鼓励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具体包括7项扶持政策要点:
即联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联合有关部门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对疫情期间为养老服务机构减免租金的设施场地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对参保综合责任保险的养老服务机构,协调保险公司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适当延长保险期限、优惠或者缓缴保险费等。
《意见》出台后,各地纷纷响应。接下来,我们汇总了部分地区的扶持政策,供大家参阅。
四川:向全省养老机构一次性发放1640万元运营补贴
3月4日,四川省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向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的通知》,为缓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机构封闭管理运行成本激增带来的压力,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向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此次补贴发放资金1640余万元,惠及16.4万余名老人。
此次补贴发放的范围是,四川省范围内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正常运行且实施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
发放标准按照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量,以100元/人为标准,对全省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营运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必要的防疫物资等。
本次补贴资金从已提前下达的2020年省级财政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安排。
民政厅、财政厅要求各地有关部门准确审核发放本地养老机构省级一次性运营补贴。严格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发放要做到公平、透明,并于3月13日前发放到位。
同时,在省级补贴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提高本地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费等政策,并主动协调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帮助落实民办养老机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确保养老机构运营有保障。
天津:拨付2020年上半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2744.5万元
为支持养老机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运营压力,日前,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拨付2020年上半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2744.5万元,惠及全市300余家养老机构、2万余名老年人。
本次拨付的资金支持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以及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
补贴标准为收养生活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100元;收养生活不能自理和半自理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床位每月300元。
安徽省:安排13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并出台养老服务行业八项扶持措施
3月4日,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养老服务业纾难解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养老服务行业八项扶持措施,同时,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计划安排13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行业疫情防控。
若干措施明确,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对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中金融支持、稳岗支持、企业减负等扶持政策的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由各级民政部门主动联系,为企业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养老服务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养老服务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在缓缴执行期内缓缴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适当减免房屋租金,对需要缴纳租金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免收6个月租金。给予水电气费用补助,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费用给予补助,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补助标准,补助期限为3个月。提高养老机构贷款贴息标准,本年度对养老机构贷款贴息补贴标准,从按照不低于同期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上调至60%。
为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省民政厅要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对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及老人出险理赔开辟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对已脱保的养老机构,因疫情尚未办理续保手续的给予追溯。
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省民政厅明确,2020年度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可用于支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置防疫物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等,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助,省级在2020年度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
上海:发布精细化的《养老服务抗疫扶持政策指引》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和抗疫惠企“沪28条”,上海市民政局将养老服务机构可参照、可适用的政策措施,梳理形成《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指引》(沪民养老发〔2020〕6号),供广大养老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参考使用。
一、主动靠前服务,做好已有政策的宣传、指导和协调
(一)落实民政部关于“争取将养老服务机构纳入扶持范围,享受以下相应优惠政策”要求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
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6.《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
7.《银保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
8.《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0〕175号)。
(二)落实《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0〕3号)(以下简称“沪28条”)等相关政策措施
1.登记为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养老服务机构,可适用下列措施
(1)【“沪28条”第九条:减免企业房屋租金】中小企业承租本市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免收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间接承租的企业,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使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鼓励国有企业在协商情况下通过减免缓交等方式尽可能多让利给中小企业,相关减收影响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认可。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沪28条”第十条:延期申报纳税】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3)【“沪28条”第十一条: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房产或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为疫情防控捐赠现金和物资,并可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相关捐赠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的疫情防护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
(4)【“沪28条”第十七条: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5)【“沪28条”第十八条: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从2020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
(6)【“沪28条”第十九条: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7)【“沪28条”第二十一条: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8)【“沪28条”第二十二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2.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还可适用下列措施
(1)【“沪28条”第十四条:多途径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对抗击疫情和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及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利用银税互动、上海市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等平台,通过绩效考核调整、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支持。
(2)【“沪28条”第十五条:加大对流动资金困难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信贷支持,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加快建立线上续贷机制。如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可合理调整有关贷款分类评级标准。
(3)【“沪28条”第十六条:加强融资担保支持】对防疫物资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新申请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融资担保费率降至0.5%/年,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4)【“沪28条”第二十条: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对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5)【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0〕1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缓缴期间,不对企业作欠缴处理,不影响企业征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或者销户提取的,企业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缓缴期限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备补缴方案,补缴金额按照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2020年6月30日前,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8〕7号)等相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减至5个工作日。
二、积极履责担当,整合资源解决养老服务机构的现实困难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疫情暴发以来,市民政局协调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市计量协会、市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会、市润滑油品行业协会、市空调清洗行业协会、市应急消防设备行业协会、市化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积极为养老服务机构寻找和协调资源渠道。
(二)充分发动基金会捐款捐物。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全市有关基金会开展了“老年助餐服务支持项目”和“疫控紧缺物资支持项目”,体现了社会力量对养老服务领域抗疫行动的支持。各级养老服务管理部门可围绕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因防疫增加的经营负担,精心设计项目,进一步动员基金会奉献爱心。同时鼓励基金会按照其章程规定的宗旨,面向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老年人提供扶持帮助。
(三)组织协调社会资源提供人文关怀。动员组织本市社工机构及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以及广大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奋战在一线的养老护理员及其家属,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心理减压服务;对封闭管理的机构内入住老年人以及居家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主动关爱服务。
(四)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缓解经营压力。受疫情影响,本市大多数养老服务机构因餐食、员工工资、防疫物资等支出增加导致运营成本增长,特别是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因停运、缩量等情况遇到较大的经营困难。
(五)想法设法为养老服务机构争取政策支持。民政部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要点》中提出,鼓励各地民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包括做好资金调度提前拨付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标准;提高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给予在岗工作人员临时岗位补贴;阶段性减免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管理费;鼓励减免养老服务机构场地租金或者给予临时补贴等7项措施。
成都市:向全市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运营补贴1000余万元
成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5部门近日下发通知,采取多项措施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切实缓解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运行成本激增压力,提升防疫信心,共克时艰。其中发放补贴资金1000余万元,直接惠及全市500多家养老机构、3.2万余名老年人和9000余名养老从业人员。
减免有关租金和管理费。免收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管理费(运营费)。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闲置物业提供民政福利服务的,免收封闭管理期间的房屋租金。鼓励商会协会倡议业主与承租方共度时艰、协商减免缓养老服务机构租金。要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
从2020年2月起至养老服务机构封闭管理措施结束止,将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增加90元/月/床,提高至240元/月/床;2020年,市级财政支持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提高20%。
给予疫情防控设施建设和一线养老从业人员奖补。以在院老人和员工数为基数,按200元/人的标准,对养老服务机构隔离观察点建设、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和一线养老护理员给予奖补。其中用于一线养老从业人员的奖补不低于奖补总额的50%。要支持开展核酸检测。对有必要开展核酸检测的老年人和员工,根据实际发生额,按老年人50%、员工25%的标准给予补助。
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受疫情影响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2020年2月至6月,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对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依法予以减征或免征。对养老服务机构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予以缓征、减征或者免征。
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复工,或者因封闭管理等原因,经营成本明显上升从而导致经营困难的养老服务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临沂市:出台七大措施帮助养老服务业纾困解难
近日,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养老服务业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出台,七条措施帮助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减轻疫情影响、渡过难关和稳定发展。
1.提高养老机构备案效率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山东省等6部门《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后登记备案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民〔2019〕27号)文件要求,做好疫情期间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对于已经取得登记,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备案的养老机构,可延长备案时限,延长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只需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其他信息由民政部门与登记部门建立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推行“不见面备案”,通过网站、邮箱等方式,由养老机构网上提出申请,上传备案材料,足不出户完成事项办理。
2.提高养老机构运营补贴
对符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民〔2016〕100号)资助要求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项目,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在市级每人每年补助400元、600元、1200元的基础上上调20%,达到480元、720元、1440元,上调时限为1个年度。
3.加大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力度
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服务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时如老年人服务量等相关指标应充分考虑疫情因素,并将本年度奖补资金上调20%。对于受疫情影响暂停的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暂停期间的服务时长可在疫情结束后视情况予以补齐,并根据疫情影响情况适当上调服务单价。
4.支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
对于在疫情期间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养老机构,市财政根据封闭期间的在岗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数为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疫情防控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各养老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数由辖区主管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对于圆满完成疫情防控任务并取得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本年度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奖补资金上调50%。补助、奖补资金可用于购买防疫物资、提高老年人生活标准、补贴一线养老医护人员等用途。鼓励慈善捐赠、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
5.落实养老服务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各项信贷、金融、税费优惠政策。
对在临政字〔2020〕1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时限内,能够享受信贷支持、税费减免、税费延期缴纳、房租减免、援企稳岗服务、投融资支持等相关优惠政策的中小养老服务企业,民政部门应通过开具证明、联系单等方式,为其办理政策优惠手续提供支持。
6.协助解决养老机构诉求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领导干部联系帮扶养老机构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全面落实最新版的民政部《疫情防控指南》,及时了解掌握工作人员和入住老人每日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帮助做好工作人员、入住老人和家属的心理疏导和解释劝慰工作。聚焦疫情期间养老机构诉求,对运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特别是应依据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57号、鲁办发电〔2020〕47号等文件规定,帮助养老机构积极协调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保障。
7.加强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关怀激励
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要加强对疫情期间坚持一线的养老医护人员的关怀帮扶,详细了解本人及家庭需求和困难,积极协调解决问题,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先进个人事迹,倡树养老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先进典型,对于表现优异的,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表彰,并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对一线养老医护人员在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进行倾斜,提高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为他们全力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保障。对于疫情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坚守一线的养老服务医护人员,符合临民〔2016〕100号文件要求申请入职补助和职业技能补助的,市级财政在省、市标准的基础上将补助标准上调20%。
上述政策执行期暂定为一年。其他与中央、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政策执行或调整。
杭州市上城区:在全省率先推出十大“暖心举措”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渡过疫情难关
日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联合上城区财政局、上城区人力社保局、上城区卫生健康局发文,在全省率先推出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渡过疫情难关的十大“暖心举措”。
1.阶段性减免养老服务场地租金。
给予承租国有资产的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免收2月、3月两个月的房租(设施使用费);民办养老机构,鼓励业主减免一定租金。
2.阶段性提高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按照养老机构在院老人数给予300元/人的一次性运行补助。100人以上服务人员规模的养老服务组织给予5万元的运行补助,其它养老服务组织给予1-2万元的运行补助,同一家服务组织就高享受一次补助。
3.推动阶段性减免机构社会保险费落实。
民非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参照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月至4月份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4.支持离院老人有序返院。
针对家庭无力照料、回院意愿强烈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临时外出就医完毕的老人,经区民政局评估合格,并报区防控指挥部备案后,安排至指定养老机构进行集中隔离,给予该养老机构一定资金补助。
5.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有序复工。
对复工返院的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提供统一的医学隔离点进行14天的集中隔离,隔离完可正常复工上班,帮助养老服务组织解决人手不足问题。
6.做好特殊群体兜底保障。
对封闭式管理期间无人照料或无能力照料的离院老人,经区民政局评估合格,组织养老服务人员提供居家照护服务,服务费用按照30元/小时计算,给予50%的服务补助(每人每天补助经费不超过30元)。属地街道和社区加强关心关爱,提供助餐、配药等服务。
7.强化防疫物资保障。
将养老服务组织防疫物资保障纳入区联防联控机制,保障养老服务组织备置口罩、消毒用品、体温计等必需的防疫物品,确保机构日常防疫需要。进一步关心关爱养老服务组织,开展慰问等活动。
8.增派医疗和护理力量。
建立“流动医疗小组”,为养老机构提供上门就医和配药服务,减少养老机构人员外出感染风险,解决老人无法及时就医产生的问题,指导和协助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
9.加强心理疏导和防护指导。
发动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提供心理慰藉和咨询服务,进一步加强对机构内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心理疏导。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力量为养老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专业指导,提高防护能力。
10.宣传表彰防疫工作典型。
加大正面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在疫情期间养老服务防疫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个人和集体。表彰一批疫情防控期间表现突出的为老服务者和先进集体。
以上是近日多地出台的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措施。位于这些地方的朋友们,这些扶持政策您收到了么,开始落实了么?其他地方的朋友,你们那里近期有没有这样的政策?欢迎在下方留言,分享您的所见所闻。
编辑:万仁涛;综合自各地政务部门官方网站;图片为作者自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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