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养老机构所设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
时间: 2015-4-1 13:51 发布者: 老骥 查看: 3688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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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甘肃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日前下发的《关于深化全省民政事业改革的意见》明确:力争到2020年,全省民政改革发展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其中,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稳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三无”老人供养补助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社会救助:稳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社会救助方面,《意见》明确分类制定深化各类救助改革的政策性文件,及时完善城市“三无”老人供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健全跨部门、多层次、广覆盖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形成主动发现、快速反应、及时救助的“救急难”工作格局。坚持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稳步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城乡“三无”老人供养补助标准,实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同时,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积极推动实施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蓝天计划”,力争到2020年儿童福利机构在“人口50万以上或孤儿数量300人以上”县(市、区)实现全覆盖。健全以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完善弃婴、孤儿、重度残疾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入学、就业等措施,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融入社会。
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可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医保
养老服务方面,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张以上。力争到2017年市州全面建立、2020年县(市、区)全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平台建设,以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管理、紧急救援为主要内容的“15分钟养老服务圈”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支持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兴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支持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支持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巡诊、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另外,力争到“十三五”末,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产业全面发展,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16万个以上。
防灾减灾救灾:救灾物资不得损坏、出售、遗弃
防灾减灾救灾方面,不断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及时修订出台各级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村级灾害信息员管理培训制度,稳步发展省、市、县、乡、村五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民政防灾减灾项目建设,努力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覆盖全省的防灾减灾项目体系。
着力解决救灾责任不明晰、灾情报送不规范、救助应急预案不完善、财政列支资金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全面建立灾情核查制度,完善灾情会商机制,防止无灾报有、小灾报大、轻灾报重以及虚报、瞒报、漏报、迟报灾情等问题。制定甘肃省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及年度购置计划,列支救灾物资购置经费,不断丰富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救灾物资供应保障机制,确保灾害应急救助期间的物资需求;建立驻军、民政、交通、公安等部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及时运达灾区。加强救灾物资监管,防止故意损坏、出售、遗弃、未经批准动用和贪污挪用救灾物资等问题。
殡葬管理:推动40万以上人口县区建立殡仪馆
探索建立多元参与的殡葬综合治理机制,遏制违规土葬、散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等行为,逐步提高遗体火化率和骨灰存放、树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积极推动“40万以上人口县(市、区)建立殡仪馆,40万以下人口县(市、区)建立殡仪服务中心,各县(市、区)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工程建设,力争到“十三五”末实现全覆盖,以适应殡葬改革发展需要。
另外,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下放审批权限,降低准入门槛,放低会员数量和注册资金标准,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审批,简化验资手续,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连锁经营,鼓励大学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办社会组织。(记者 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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