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老人护理等级划分标准
时间: 2016-9-2 08:43 发布者: 玉树临风 查看: 2255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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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理级
日常生活可以自理或年老体弱患有器质性疾病,症状较轻,能够自由活动、日常生活起居不需要照料帮助者或自己能做日常事务,如:房间整理、个人卫生、饮食方面等。
二、介助级
1、介助Ⅲ级(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助Ⅲ级)
(1)年龄在60岁以上,生活起居、饮食需要有护理人员协助者。
(2)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大小便能以自理,需有护理人员协助才能完成者。
(3)肢体功能轻度障碍,不能自由活动,或生活规律失常,衣食起居有困难,需要有护理人员帮助者。
(4)患有其它疾病,如:高血压、肺心病、心血管异常疾病、脑血管意外及老年慢性病等,但病情稳定,不需要大量的医疗范围,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5)患有多种慢性疾病,年龄在70岁以上,或患有轻度伤残,智力低下,轻度痴呆,不妨碍他们日常生活者。
2、介助Ⅱ级(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助Ⅱ级)
(1)在护理人员的指导下,生活饮食起居、大小便需要协助才能完成者。
年龄在70岁以上,肢体功能中度障碍,生活规律失常,生活自理方面有一定困难,需要护理人员照料者。
(2)患有不同程度的慢性疾病,病情比较稳定,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护理人员帮助才能完成者。
(3)患有不同程度的其它疾病,体质较差,表达能力低下,生活自理能力差,患有不同程度的肢体功能障碍,在日常生活起居上需要有人照料者。
3、介助Ⅰ级
凡符合介助Ⅲ级、Ⅱ级护理标准或在原有不同程度疾病的基础上,比以上情况加重,在日常生活起居中必须有护理人员照料者,定为介助Ⅰ级。
三、介护级
1、介护级Ⅲ(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护Ⅲ级)
(1)凡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思维能力下降,记忆力减退,大小便及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人照顾者。
(2)年龄在80岁以上,饮食及生活起居不能完全自理,听力减退,视力不清,行动不 便,需要护理人员照料者。
(3)患有其它疾病或合并症在两种以上者,需要在医疗上协助完成,或在日常生活起居方面有人照料者。
(4)体质尚可,行动自由,年龄在80岁以上者,或精神意识受到轻度影响,在日常生活起居上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2、介护Ⅱ级(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护Ⅱ级)
(1)精神思维能力减退,表达能力差,语无伦次,言行不一致,生活起居不能自理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2)行动不便,视物模糊不清,肢体活动功能受到轻度障碍,大小便及生活起居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3)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活动不便,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在生活及医疗方面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4)年龄在80岁以上,精神有不同程度的障碍,没有语言表达能力,或语无伦次,患有轻度的老年痴呆症状,在日常生活起居方面需要护理人员照料者。
3、介护Ⅰ级(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介护Ⅰ级)
(1)精神意识受到严重障碍,自我表达能力差,患有中等程度的老年痴呆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在日常生活方面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2)年龄在60岁以上,神志清楚,无心脑血管疾病,自己不能下床活动,肢体受到严重功能障碍,需要有人帮助康复训练和室外活动锻炼,在日常生活方面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3)患有两种以上疾病,或在原有疾病的基础上患有两种以上合并症,体质差,需要协助外出就医,在日常生活方面需要有人照料者。
(4)患有某种疾病,在精神上有中度障碍,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四、特护级
凡符合下例之一者,定为专护级〈一〉,实施二对四服务。
1、思维功能严重障碍,表达能力差,大小便不能自理,或各种原因造成长期卧床不起,24小时房间需要有护理人员照料者。
2、生活起居不能自理,双目失明,或肢体伤残,活动严重受到障碍,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护理人员照料者。
3、患有其它疾病造成不能下床行走,饮食需要帮助,但神志清醒,大小便有时失禁,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专人照顾者。
4、根据长者或家属要求在原患疾病的护理标准上,提出变更专护标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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