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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养老院“有病”谁更需“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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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有病”谁更需“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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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兰 (小学一年级) | 转载 红网 |
2015-7-13 11:41 |查看: 3380|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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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痴呆症的老人从养老公寓走失后,在福州街头流浪,9天后因长时间饥饿劳累致肝肾衰竭死亡。涉事的鼓山下院老人公寓相关负责人,对老人的过世表示痛心,并承认存在监管失职。

  养老院作为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解决孤寡老人的养老、生存及保障人身安全乃为天职。虽然这是一位痴呆老人,但既然接手,双方就形成了契约关系,即便出走不知去向,也该立即报告家人,并协助寻找。走失9天时间,只要多看多访多关心,不会不知道。不闻不问,不管不顾,任其自生自灭,这是监管失职;而将老人锁在单间,更是有失伦常,令人寒心。

  孝爱父母,普天之下,人同此心。虽不能要求养老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但至少要担负起应有的看护责任。然而,现实中,恰恰有些养老机构,把责任当负担,把赚钱当唯一,以至于不惜耍诸如“有意开门”让老人“无意出走”的小聪明。这样的小聪明,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也为不法分子留下了违法犯罪空间,抹黑了养老院的脸面,也制造了一起起人间悲剧。

  曾有媒体报道,黑龙江佳木斯一敬老院以“自己走失”为名,将一名智障男子“租借”他人8年以牟取租金的荒诞事;而江西省抚州市作案团伙花钱从敬老院买智障人制造矿难假象骗取高额赔偿金的惨无人道更是让人惊心。和养老院虐待老人相比,某种程度上,让老人“无意”出走,情节更严重,后果更可怕,社会危害更大。我们当然不能武断地说这位痴呆老人走失是养老院有意为之,但真相未出,我们也不能就此否定。

  在这起悲剧事件中,院方作为直接责任主体,自然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我们也不能忽略了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如果平时该有的检查、指导、督促工作,能够抓实抓细,抓成常态,院方怕能如此掉以轻心吗?走失9天了还当做什么事都没有发生吗?养老院“有病”得治,但有关方面更需“吃药”。

  对于院方主动揽责,坊间有人认为这是“自愿背黑锅的顶缸”,这个质疑必须回应;而养老院内部诸如用人制度、管理制度等方面到底是存在什么问题,这个症结必须查清楚;对事件中所有涉及的人员,直接的、间接的,尤其是主管部门存在的监管失责等行为,追责程序必须启动。震慑力越大,倒逼力越强。尤其是在养老已成为民生头等大事的当下,这个矛盾的关键点不解决,下一个恶劣事件就一定离我们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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