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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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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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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长辈 (管理员) | 转载 |
2015-8-10 14:14 |查看: 2424|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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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纳税人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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