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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 河北省《养老机构日常照护规范》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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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养老机构日常照护规范》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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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烂夕阳 (小学一年级) | 转载 河北新闻网 |
2016-1-14 16:33 |查看: 2262|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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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1日,记者从石家庄市质监局获悉,日前,以国家养老服务的方针政策为重要依据制订的河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日常照护规范》通过审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发布实施,成为规范石家庄市养老服务的基础依据。

  规范在综合国外和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河北省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本着全面、实用和可操作性的原则,确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照护标准化规范内容。标准遵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国家标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协调一致。

  该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照护标准化流程,适用于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日常照护类别包括:自理级照护(一级照护)、介助照护(二级照护)、介护照护(三级照护、四级照护、五级照护、六级照护)及七级照护。

  在护理等级的分级标准中,本标准参考了DB13/T2013-2014《老年人照护等级评定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在充分考虑机构的可操作性基础上制定了分级标准。

       护理人员与老人配置标准:能自理老人的照护员(护士)配置比例:1比10;半自理老人的照护员配置比例:1比8;不能自理老人的照护员配置比例:1比6 ;每100-150名老人配置专业护士2名(具体人员数额视养老服务机构的规模分别递增或递减);每50-80名老人配置1名医生(视养老服务机构托收老人的具体情况安排);每90-100名老人配置1名照护员主管。

  市质监局标准化处负责人表示,制订标准是河北省老龄化趋势和养老服务现状的现实需求,也是对国家推进养老服务方针政策的响应。近年来,随着社会养老压力的加大,养老服务成为民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民营养老机构的灵活化、产业化、规模化的特点越来越适应社会需求,然而由于国家相关法律不健全和缺乏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使得民营养老市场良莠不齐,民营养老机构发展缓慢。为规范养老市场从而有效缓解养老压力,实现民营养老机构效益最大化,对于民营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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