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养老可以得到的国家补贴
时间: 2016-7-27 10:44 发布者: 鄱阳湖 查看: 2539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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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政策:
国家政策明确指出保障养老机构用地,优先进行供应;支持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发展养老产业,同时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出让或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2011-2015 年)》(国办发[2011]60号)
二、民政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四、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六、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七、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2014)
八、国土部、住建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
2.投融资政策:
国家以产业债券、专项建设基金、企业贷款、上市融资等多种支持政策满足养老产业融资需要:
例如国开行贷款: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建设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推荐具备贷款条件的重点、示范项目,开发银行每年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专项贷款。开发银行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中长期融资优势,积极开展养老项目开发、评审、审批及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开发银行养老项目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偿债能力分析确定,最长可达15年。
相关政策:
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实施意见》(民发〔2012〕129号)
二、《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三、《关于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函[2014]899号)
四、《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五、《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
六、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七、《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
3.税费减免政策
国家出台政策,对养老机构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给予优惠。
比如:营业税、增值税免征;水电气按生活类标准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营利免征,营利性减半,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免征。
4.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护理员、购买服务等补贴
对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或服务设施提供养老服务,根据其投资额、建设规模、床位数、入住率和覆盖社区数、入户服务老人数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一般分为3年进行补贴)或运营补贴(按照实际入住老人数量)。并通过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建民营机构发展。
5.医养结合方面
鼓励医养结合,建立绿色通道,申请纳入医保等。
相关政策: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三、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四、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
六、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以上的政策分析仅供大家参考使用,具体补贴可到所在民政局咨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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