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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本市护理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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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规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本市护理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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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斯我 (小学二年级) | 转载 上海市民政局 |
2016-9-2 11:25 |查看: 4809|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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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发展本市护理站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保办)、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5〕6号)、《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本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5〕124号)、《关于全面推进本市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沪民福发〔2015〕19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医疗护理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多元化发展本市护理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快护理站体系建设

  (一)明确护理站功能定位。本市护理站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护理站应以维护社区人群健康、满足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护理需求为宗旨,以护士为核心的各类护理人员组成的团队,为老年人以及长期卧床患者、婴幼儿、残疾人、临终患者等居民,提供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和康复指导等社区或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二)有序规划护理站发展。护理站的设置应纳入各区区域卫生规划,相关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进一步拓宽护理站发展空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逐步将护理站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老年照护服务机构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同步设置、配套建设,鼓励各区政府、街镇通过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服务设施为非营利性护理站免费提供场地。

  (三)探索护理站设置引入竞争机制。根据规划,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探索采用公开遴选等多种方式,选择符合护理站基本标准,以及开办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优先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及组织、医务人员举办护理站。

  二、优化护理站审批管理

  (四)合理确定护理站执业范围。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开展社区或居家医疗护理服务,主要包括: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适宜护理站开展的护理服务。护理站执业登记时,诊疗科目标注为“全科医疗科(社区护理)”,服务方式标注为“其他服务”。为满足适宜服务半径和护理质量要求,护理站可在所在区范围内设置多个执业点。支持护理站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托养机构以及养老机构提供服务。

  (五)优化护理站审批程序。提高护理站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优化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的准入程序,落实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的信息公开。对社会力量举办护理站,经审查符合规划和国家护理站基本标准的,应及时办理设置审批,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或附加条件,不得限制护理站的经营性质。已执业护理站在所在区内增设多个执业点的,不需重新设置,在符合护理站标准并经公示后可直接办理执业点变更登记。

  (六)鼓励连锁护理站设立。支持护理站规模化、品牌化、标准化发展,对已取得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连锁品牌护理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对同一设置主体举办的连锁品牌护理站,核定医疗机构冠名时可加冠同一品牌的名称。对涉及重复资质证明材料的可予以简化,方便连锁品牌护理站办理登记注册。

  三、改善护理站发展环境

  (七)加强护理站人才培养。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护理站社区护士规范化岗位培训制度,加强对社区护士的技术培训,每年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0学时/人。保障护理站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环境,护理站护士、康复治疗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推动护理站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等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相应培训补贴。

  (八)鼓励政府购买护理站提供的服务。鼓励选择符合条件的护理站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护理服务项目等任务,在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部门以购买服务方式按照规定支付。护理站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纳入养老服务补贴支付范围。

  (九)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平台统筹对接。鼓励和引导护理站纳入社区卫生市场资源整合平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社区护理服务需求与社会提供服务机构的对接与统筹的核心作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通过签约形式,直接与护理站建立合作服务关系,护理站可在家庭医生开具的医嘱下开展护理服务,亦可接受委托与家庭医生组成团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加强指导、管理和评价。鼓励其他医疗机构与护理站建立技术合作服务关系,支持护理站的发展。

  (十)完善护理站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政策。完善医保定点相关规定,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护理站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

  四、促进护理站健康发展

  (十一)引导护理站依法规范执业。护理站落实主体责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护理站在执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护理规范化服务的规章制度,通过设立投诉箱、开展满意度测评等接受社会评议。

  (十二)加强护理站护理质量安全。护理站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医疗护理质量要求和工作规范,加强护理质量控制,确保护理安全和服务质量。护理站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执行与其资质相符的护理项目,根据医嘱和护理计划开展工作;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消毒灭菌操作规范。护理站应当按规定处置护理服务中所产生的医疗废物。

  (十三)发挥行业协会行业指导作用。支持护理站参与社区卫生协会、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护理学会等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和学术组织,逐步将护理站纳入护理质控中心、老年护理管理质控中心等质控网络,定期开展医疗质量督查、医疗服务质量评价、质控评估等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指导作用。鼓励民政行业协会开展对护理站的生活照料服务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十四)严格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卫生计生、民政、医保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护理站质量安全、医保经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定期公开护理站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严肃查处护理站无证行医、超范围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护理站纳入社会行风评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等监管范围,建立护理站退出机制。

  (十五)推进“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护理站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技术提供护理看护、健康管理、康复照料等服务。支持护理站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医疗器械设备,以及具有服务派送、服务监控、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移动终端,提高社区护理管理水平。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平台统筹管理下,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医疗护理服务。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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