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京韵京腔 于 2016-9-13 14:44 编辑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应范围
设立利用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
二、项目信息
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MCB00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四、受理机构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五、决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的,还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民政部行政审批大厅
2、信函接收: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设立许可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变更许可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注销许可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1)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3)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4)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十二、审批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实地查验不计入时限。
十三、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不收取费用
十四、结果传达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可以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也可以邮寄送达申请人。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可以申请复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一)到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咨询,地址: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3301房间
(二)电话咨询:(010)58123250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分管司领导投诉
电话:(010)58123271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
(三)乘车路线:乘60路到锡拉胡同下车
十九、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登记表
申 请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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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 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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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 设 养 老 机 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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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个人生活照料服务 □3.心理/精神支持服务 □5.环境卫生服务 □7.协助医疗护理服务 □9.功能训练服务 □11.听力语言训练服务 □13.智力训练服务 □15.居家生活照料服务 □17.洗衣服务 □19.陪同就医服务 □21.通讯服务 □23.教育服务 □25.委托服务 □27.安宁服务 | □2.护理服务 □4.安全保护服务 □6.休闲娱乐服务 □8.医疗保健服务 □10.步态训练服务 □12.肢体训练服务 □14.技能训练服务 □16.膳食服务 □18.物业管理维修服务 □20.咨询服务 □22.送餐服务 □24.购物服务 □26.交通服务 | 申请人(法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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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 年 月 日 附件3: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受理通知书 流水号:
事项名称 |
| 申请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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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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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 受理依据 |
| 接受材料时间 | | 受理时间 | | 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过程中需实地查验) | 审批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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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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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凭本受理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联系地址和方式: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民政部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010)58123250 附件4: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尊敬的申请人您好! 欢迎您参加这次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全部为单选题,请对卷中所列问题依据您的理解和实际体验选择。您的个人信息和所填写资料我们将严格保密。我们将根据您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我们的工作,感谢您的支持合作!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办理事项 |
| 办理部门 |
| 办理时间 |
| 申请人 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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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价内容 | | | 2.您对该单位在履行服务承诺(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业务、履行一次性告知等)方面示范满意? | | 3.您对该单位办事方便程度、有效指引群众方面是否满意? | | 4.您对该单位在配套服务和办事效率(等候时间等)方面是否满意? | | | | 6.您对该单位政务公开的方式(网站、热线电话、纸质服务指引、流程上墙等)是否满意? | | | | 8.您对该单位在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方面是否满意? | | | | 10.您通过拨打咨询热线向该单位提出疑问或诉求时,对该单位的答复情况方面是否满意? | | 11.您对该单位在主动向群众推荐使用网上办理业务功能方面是否满意? | | 12.您对该单位网上办事办理审批服务事项从减少到现场次数,缩短办事时间方面考虑是否满意? | | 13.您对该单位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界面风格和内容规范方面是否满意? | | 14.您对该单位在网上办事服务提供便民服务功能(表格下载、邮政速度、自助终端等) | | 15.您对该单位网上办事的办事流程,提高网上办事深度方面是否满意? | | 16.您对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经办业务的熟悉程度)是否满意? | | 17.您对该单位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用语规范、礼貌、亲切方面是否满意? | | 18.您对该单位工作人员在主动沟通、热情耐心、不厌其烦方面是否满意? | | 19.您对该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方面是否满意? | | 其他意见或建议 |
| 抽查回访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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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1. 本评价表由申请人在审批事项办结后填写,现场反馈至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老年人福利处。
2. 对不方便现场反馈的,可向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分管领导反映,联系电话58123271。
3. 申请人也可在XXXXX网站下载该表格,填写完成后反馈传真58123266。
4. 举报投诉机构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评价表,定期进行实地或电话随机抽查回访。
联系方式:5812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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