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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新闻] 《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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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企业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幅度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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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长辈 (管理员) | 转载 央视网 |
2017-2-23 10:20 |查看: 2912|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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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今天在北京召开,开始审议《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一草案如获表决通过,今后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以获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将大幅提升,让企业更愿意拿出更多的钱捐资公益。

  遵照税收法定原则,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2月22日上午,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研究慈善税收法律制度的人士表示,《慈善法》没有出台前,对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结转以后,几个年度可以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只明确企业公益性支出占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享受税收优惠,而去年3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慈善法》,则明确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当于享受优惠的部分最高可以达到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48%。

  据介绍,这是《慈善法》对现行税收政策的重大突破,也是一大亮点,是对现实问题的回应,现实中有些企业一次性捐赠数额比较大,可能超出了当年利润总额的12%;如果不能结转,当年捐赠额超出扣除限额的部分就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十分不利于大额捐赠。《慈善法》对结转问题有了新的调整,对于希望进行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捐赠者,是利好消息。

  肖捷表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与《慈善法》中有关公益性捐赠支出结转扣除的规定做好衔接,建议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草案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到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有关负责人说,这次提请审议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法相关规定的有效衔接,也体现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这一草案将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分组审议,将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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