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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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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龄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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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26 09:54 |查看: 3412|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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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7〕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降低准入门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闽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建立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改革公办养老设施运营体制。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系改革,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服务外包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四)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对公建公营养老机构的床位费和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成本,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PPP)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运营方依据合作协议等合理确定。价格主管部门要进行必要的监管,依法查处强制服务并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以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建立覆盖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六)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需求和评估制度。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需求和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评估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培育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建立社会评议和公示制度。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需求和质量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与政府购买服务、发放运营补贴等挂钩。养老机构要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综合评估申请入住老年人的情况,公办的要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贫困、高龄、失能、失独等老年人服务需求。

  (七)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编制并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新建一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完善提升一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加快农村幸福院建设,打造“15分钟养老圈”。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支持居家社区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在每个县(市、区)落地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加盟一批服务商家,配备服务人员,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或应急救助服务、上门看病或康复护理服务、家政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助餐助浴服务、代购代办服务、心理咨询或聊天服务、健康教育服务等。

  (八)推进适老化建设。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城镇棚户区、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九)推动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持续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限时完成已建养老机构安全达标和设立许可工作。加快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形成养老机构分类等级服务标准及监管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动态,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及服务质量大数据管理。

  (十)发展适老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建立养老金融事业部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导向和经营特点制定信贷政策,开发特色信贷产品,建立授信审批、信用评级、客户准入和利率定价制度,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优化网点布局,向老年群体集中区域延伸,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个人和家庭提供差异化养老保障,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商业保险,更好满足群众养老保障需求。

  (十一)创新“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运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十二)打造“清新福建?颐养福地”养老品牌。发挥我省生态、文化、产业优势,推动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产品用品、老年旅游等重点领域发展,形成一批具备成熟运行模式、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建设闽台合作、闽港澳合作、老年产品研发生产以及中医养生、旅居养老等一批富有特色的产业基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三、增强保障能力

  (十三)加强统筹规划。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结合实际提出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

  (十四)完善土地支持政策。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城乡劳动者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和技能鉴定。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动群团组织开展“八闽幸福养老”公益慈善活动。

  (十六)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政策的精准度。完善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护理型养老床位补贴予以适当倾斜。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鼓励各地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等购买服务。

  (十七)加大融资信贷支持。支持处于成熟期的省内优质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融资模式,为社会资本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四、加强监管和组织实施

  (十八)加强服务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开展孝敬教育,加大养老政策、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发改委、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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