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一个养老院,国家有什么支持政策和补贴?
时间: 2021-3-1 22:28 发布者: 我的长辈 查看: 2659 回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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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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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口的老龄化和出生率的降低,让养老问题成为全民热议的话题,公办养老院“一床难求”,民办养老院数量不足,政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养老行业,那么办一个养老院,国家有什么支持政策和补贴?
1.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2.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标准分别200元、400元、600元以上。
3.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开办养老院需要具备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有足够空间的生活设施以及室外活动场地。
2.在消防安全方面,其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相应的可开展服务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
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每个地区的政策和不同都是不一样的,以上的数据只能作为参考使用。详细的补贴标准和政策当以当地政府的政策为准。
下面养老产业研究小编整理了北、上、广三个城市的运营补贴办法,希望看到此文的伙伴们能得到一些有用的信息!
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
日前,北京市民政局正式发布《北京市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简称《办法》)。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养老机构补贴政策从单一补贴改为差异化补贴,失能老人和重度残疾人运营补贴每月增加100元到200元不等,养老机构星级越高补贴越多,一家养老机构每床位每月最高可获得1050元补贴。
为推进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天津市、河北省行政区全域及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养老机构收住北京市户籍老年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补贴对象
《办法》规定,补贴对象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具有法人资质的养老机构。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特别说明,考虑到老残一体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机构同等待遇问题,“残疾人服务机构等同养老机构享受运营补贴政策”,经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参照本办法享受同等运营补贴政策。
《办法》规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行后补制,执行每半年核算和资金拨付。每年7月15日、次年1月15日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依据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的数据,核定过去半年每家机构运营补贴额度,并于每年9月、次年3月底前完成拨付。
补贴办法
《办法》提出,将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信用状况、医疗服务能力等4个维度,对养老机构实行差异化补贴。其中,收住服务对象身体状况补贴标准是基础性补贴标准,其他三个维度补贴标准可以叠加享受。
维度1: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办法》规定,根据养老机构运营资助预算绩效评估结果,将收住生活自理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三至四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四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月300元下降到每月100元;将收住失能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视力、肢体、听力、言语残疾人和二至三级智力残疾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提高到每月600元,同时重点加大了收住失智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智力残疾人和二级智力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的运营补贴力度,将其运营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500元调整到每月700元。
维度2: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对于服务质量被评定为二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三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四星级、五星级的机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维度3:信用状况。《办法》规定,对于一年内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三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00元予以补贴;对于连续五年没有基本失信信息记录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150元予以补贴。
维度4:医疗服务能力。《办法》重点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给予运营支持,规定对于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内设医疗机构或引入医疗分支机构的,按照每床每月增加50元予以补贴。
资格取消
《办法》规定,若养老机构全年平均入住率比上年底下降10%的,将扣减当年运营补贴的20%。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以每年12月底数据为准,通过市社会福利平台系统比对方式产生,扣减运营补贴一般从下半年运营补贴中核减。《办法》还规定,存在以下5种情况的,将取消补贴资格:
1、养老机构服务对象满意率低于85%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2、养老机构若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被取消自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1人(含)以上死亡的,取消至少两年的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3、养老机构未与医疗机构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的,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4、发现养老机构有违诚信、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运营补贴的,一经核实,纳入本市养老服务机构诚信黑名单,并取消运营补贴获取资格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5、凡发现养老机构通过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归集信息出现错误致使多领取运营补贴的,及时予以纠正;年度内超出(含)三次的,取消当年运营补贴获取资格。
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现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调整
(一)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二)照护二级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
(三)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
二、相关事项
(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和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认知症照护单元,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通知》(沪医保规〔2018〕1号)规定已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规定执行。
广州经营性和公益性民办养老院享同等补贴
广州市民政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该意见稿,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经营性民办养老院护理补贴标准提高
广州市民政局介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政厅等13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粤民发〔2017〕88号)有关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机构同等补贴的要求,并进一步规范入住广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工作,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自2019年1月1日起,广州市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护理补贴,标准调整为: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一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收住轻度、中度失能老年人(二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收住能力完好老年人(三级护理)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而其此前,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提供同等服务享受的护理补贴分别是300元、200元和100元。此次调整,将其护理补贴标准进行了提高。
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
意见稿规定,申请护理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统一由所属区民政局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广州市地方标准《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DB4401/Tl—2018),对入住本机构的老年人进行照顾需求等级评定,以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定结果作为申请护理补贴的依据。实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支付,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资助。相关资助与护理补贴一并申报、审核、拨付。上述照顾需求等级评定包含动态性评定。
此外,意见稿称,2019年1月1日前发生的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护理补贴按照原标准、规定执行。本通知拟于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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